2017年4月17日上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连泰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带来了主题为“将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是否为宪”的学术沙龙讲座。讲座由胡敏洁教授主持。
刘连泰教授围绕五个方面谈论了今天的主题。一、问题的引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不动产的征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但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典型的如“棚户区与城中村”改造中存在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使得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界限模糊,因此,需要对不动产征收后用于商业开发是否违宪等问题进行界定。
接下来,刘连泰教授以案例为线索,对本场讲座的第二、三两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篇幅的展示,即分别从中国法和美国法中实务中如何对待商业开发问题继续展开。在中国法中,围绕黄建民诉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房屋行政决定案、夏建高等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上诉案、易四清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对中国法实务中处理该问题的面向进行讨论。在美国法中,围绕伯尔曼诉帕克案、维尼县诉哈斯考克案、凯洛等诉新伦敦市案、后凯洛案时代的商业开发与征收的类型化处理等方面展示了美国法中不动产征收后如何对待商业开发问题。通过对中国法以及美国法中实务中该问题处理方式的解读,为参与讲座的听众提供了丰富的问题处理视角。
随后,进入到本场讲座的第四个方面,刘连泰教授提出了自己对于“将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的合宪性判断路径”的观点。其认为:商业开发不一定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社会需要在各个不同的阶段各有不同,这也使“公共利益”自身没有绝对的界限,纯粹的“公共利益”和纯粹的“私人利益”只能是理论上的虚拟,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有条件地承认商业开发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有其必要性的。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在将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时,如何保证系争征收活动确实是以商业开发为手段,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于该问题的界定可以适当参考美国对于“公用”限制条款的判断标准,即从政府为商业开发征收不动产的主观动机判断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对不动产进行征收,这种主观动机是可以争诉的,最终的判断权在法院,政府上下其手的空间并不大,这使得这一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刘连泰教授对该主题进行了总结:“雪中送炭”式的商业开发合宪,“锦上添花”式的商业开发违宪。但我们仍然无法逃脱阿列克西所言的“无限递归”式追问:经济衰败到什么程度,政府就可以为了商业开发征收私人不动产?这是一个只能在经验层面观察而无法在理论层面回答的问题。
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余军教授进行与谈。
(撰稿人:黄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