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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反腐,宪法何为――记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宪法议题概览”讲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4-21 点击次数:651

    实力背锅李达康、老谋深算高育良、执着反腐侯亮平……在《人民的名义》热播的同时,监察体制改革也正如火如荼地展开,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更是吸引我们法律人的关注。2017年4月18日晚,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宪法议题概览”为主题的讲座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室举行,讲座由我院副教授郑磊老师主讲,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田业主持。本次讲座系浙江大学第十六届法文化月系列活动之一,同时也作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分党校2017年第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辅导报告。
    郑磊老师在宪法领域对监察反腐有着深入研究。在近两小时的讲座中,郑老师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宪法议题进行了内容丰富、风格幽默的演讲,使同学们对与监察体制改革有关的修宪问题有了基本了解。
    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郑老师首先对十八届六中全会、《改革试点方案》、三省试点、改革日程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帮助同学们基本了解监察体制改革与修宪的背景,并且指出,不管是从政界反应还是学者评述来看,监察体制改革都是一项“大手笔”的改革。


    在主题部分,郑老师从宪法角度探讨了宪法修改的“幅度论”与“时机论”这两大问题。
    修宪的前提性问题是,为什么一定要修改宪法。其根本原因在于,监委会作为一个顶层机构,其增设必须寻求宪法依据。因此,为了保证重大改革于宪有据,必须创制相应规定。修宪必要性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对于修宪的具体时间则仍存在内部分歧,如韩大元等学者支持事前修宪,即在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铺开前完成修宪,而马怀德老师等持事后修宪的观点。
    “幅度论”讨论的问题是宪法应大修还是小修。在以往的修宪中,“主体言释”是常态,即“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大修可小修的小修”,而此次修宪却出现了“集体言修”的情况。究其原因,仍是从改革“大手笔”这一特点出发,在改或不改这个问题上已经超越了争议。对于修宪和释宪的关系,郑老师的观点是“修宪主导,两者协同”。虽然修宪在改革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在具体议题上仍有选择修宪或释宪的空间。
    针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与六中全会的精神是否产生了冲突、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如何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融贯起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会否熔断司法改革等问题,郑老师以《宪法》第129条为例,详细讲解了释宪在改革中的作用。对于129条,关键在于解释“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监察职能”。通过对不同学者观点的介绍和分析,郑老师提出,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融贯可以被描述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关系下,形成以检察为中心的检警关系和以监察为中心的职务侦查关系。检察机关的中心地位既可表现为亲自办案侦查,也可表现为监察,因此即使设立监察机关,也不会动摇在监察机关之后仍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察”职能是其“监督机关”的应有之意,而监察机关的核心地位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体现。经过如此解释,十八届四中全会与六中全会的精神得以融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改革是强化而非熔断。
    此外,郑老师还讲述了“时机论”,即宪法应早改还是晚改。从理论上讲,宪法应该早改,但在国家转型的初期,“良性违宪”并不罕见。郑老师认为,“良性违宪”是一种历史困境,这一页早已被翻过,正确的做法是事前确认、法律引领。

    在“幅度论”、“时机论”之后,郑老师又结合自己的论文,对宪法修改进行了提纲挈领的介绍,其中包括监委会对民主集中制的影响、监委会和人大互相监督及分工的关系、监委会和人民政府的关系、监委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监委会自身的组织原则、组织体系及法律保留、命名等具体问题。修宪的任督二脉在于横空出世的监委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国家机构的分权制衡的结构性探索如何展开、何建构起监委会这一新机构并对其进行制衡,是改革和修宪的两个核心问题。
    最后,郑老师以一句简单而深刻的话结束本次了讲座:“改革凭鱼跃,法治定乾坤”。在讲座后,同学们继续就感兴趣的话题向郑老师提问和探讨。

文:许梦姣
图:朱乙丹
审稿: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