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晚19:00,以“德国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在之江校区曾宪梓教学楼102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德国洪堡大学法学院克里斯蒂安•瓦德霍夫教授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卉教授翻译,我院郑春燕教授主持。
克里斯蒂安•瓦德霍夫教授是德国著名公法教授,在财政法、税法、议会法、公法史等领域享有卓著声誉,是德国新行政法学的重要代表。瓦德霍夫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导论、新行政法学在德国行政学中的产生和发展两部分。在导论部分,围绕“新行政法学的内涵”这一主题,瓦德霍夫教授从霍夫曼-利姆(Hoffman-Riem)、阿斯曼(Assmann)和福斯库勒(Voβkuhle)三位教授谈起,介绍了德国新行政法学这一新动向,其主要有“回归一般行政法的趋势”、“从行政的视角看待行政法”、“与其他社会科学衔接”、“向其他社会科学开放”和“延伸到行政政策学”等五个特点。
为介绍新行政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脉络,瓦德霍夫教授梳理了如下四个行政法发展的历史阶段:从19世纪开始的第一阶段,法学方法为行政法学所接受,奥托•迈耶建立起了规范行政法学,摩尔(Rober von Mohl)、施泰因(Lorenz von Stein)和阿索托都是这一阶段的重要人物;一战以及魏玛时期是发展的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学的方法得到保持,但是社会法、社会福利的元素得以加入;随后,在经过了“无法治”的第三帝国阶段后,新行政法学的发展进入到了第四阶段:瓦德霍夫教授从“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和“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这两句名言的对比展开,阐述了“宪法化了的行政法学”这一发展的阶段特点。瓦德霍夫教授认,所谓新行政法,并不是要完全取代传统行政法,而是在既有的、稳定的行政法学基础上,对其加以补充、加以修正、加以现代化。虽然难以在绝对意义上对新行政法学的成功和失败进行评价,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新行政法学会逐步发展出自己的特点,并对行政、行政裁判和立法产生影响,对此是毋庸置疑的。瓦德霍夫教授同时认为,新行政法学还是要回到法教义学,回到规范法学当中,才能有一个比较理性的发展脉络。在此部分结尾,瓦德霍夫教授还简要提及了德国的新行政法学和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关联。
之后,讲座进入到问题回答和现场互动环节。在问题回答环节,郑春燕教授在讲座之前针对瓦德霍夫教授准备了若干与新行政法有关的问题,如德国新行政法学的研究有无对核心概念形成共识、如何看待以政治责任回应新行政法学的政策目标关怀、如何看待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等。瓦德霍夫教授对上述问题一一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最后的现场互动环节,讲座现场的师生围绕“行政滥诉防止机制”、“新旧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及体系化的区别”、“新行政法如何贯通警察行政与给付行政”、“德国宪法的最新发展”等问题,积极与瓦德霍夫教授进行了沟通交流。
整场讲座内容充实,德国新行政法学的发展现状,在历史发展脉络下学习新行政法学的方法,以及关于新行政法学今后发展的诸多思考……两个小时的讲座,让在场师生获益匪浅。在一阵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落幕。
(撰稿人:余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