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6日,“一国两制”与香港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在杭州东航云逸酒店成功举办。这次会议由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苏州大学、暨南大学、中国计量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宁波大学、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法律出版社、大公网、香港文汇报、香港紫荆网的30余位专家、学者,以及全国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法律部的实务界人士共同就“一国两制与香港司法制度”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来自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的部分学生旁听列席。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助理郑磊副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法律部张明副处长分别致开幕词。
朱新力教授首先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与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对与会成员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浙江大学与光华法学院的基本情况。针对本次会议,朱院长认为香港回归是创举,但是也充满了机遇与挑战。中国大陆经过经济转型升级,人民生活发生了显著改变,而台湾与香港在经济转型中相对没有跟上大陆的脚步,由此带来的问题值得学界的关注。
林来梵教授代表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学会向与会成员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林教授提出,如何从法学角度对“一国两制”制度进行研究,从法解释学角度进一步厘定一国两制原则的概念内涵,并追寻其在基本法中的法律样态,保证其不走样、不变调,时值香港回归20周年,这值得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到日程上来。并认为,香港司法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对基本法的影响也非常重大,值得我们去研究。
张明副处长作为中联办法律部的参会代表,预祝本次会议取得成功。他认为,香港回归之前,国家承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但是时至今日,实践证明,香港的机遇、问题与挑战都聚集到了司法,很多争议最终都转变为政法的争议,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转化为司法的争议,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客观现实使然,还是我们主观意志上的追求,在我们研究一国两制、研究香港问题的时候,视线都在逐渐地聚焦到政法的事项当中。张明副处长最后说道:一国两制的事业就像钱塘江大桥,会有挫折,但是它的生命力终究是非常强大的。
本次会议以“一国两制”与香港司法制度为主题,共分为“司法与政治”篇、“法解释”篇、“司法审查与个案裁量”篇三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主持。本单元有四部分内容,分别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程洁副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汪江连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孙莹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李蕊佚讲师作了主题报告。
程洁副教授在“香港基本法与司法政治”的主题报告中认为,香港的司法独立已经不是独立于行政权,而是独立于政治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程教授围绕这个观点谈了三方面的内容:首先,阐述了司法政治的内涵;其次,研究了司法复核对香港政治发展及其对香港与中央关系的影响;最后,从外部因素和内部机构的角度分析了香港政治形成的原因。
汪江连副教授在“香港特区功能界别选举机制:变迁与功能”的主题报告中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功能界别选举制度。首先认为其是一种“借来的”政制。然后归纳了香港特区功能界别选举制度的政制功能,认为功能界别选举制度肇源于职业代表制,其政治哲学基础是法团主义,从实质上看是一种团体代表制。教授随后从立法会角度、行政长官的角度、司法机关角度对功能界别选举制度在政治上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在梳理香港特区功能界别选举机制二十年(1997-2017)的基础上,借鉴“新九组”的案例,提出香港特区功能界别选举制度应当保留但改良的观点。
孙莹副教授在“香港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改革路径分析”的主题报告中,首先分析了功能界别选举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后,重点分析了功能界别的改革方案,提出了三种具体改革思路。最后,孙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配套制度方案,认为不仅仅要维护功能界别的优势和制度设计的原意,还要维护行政主导制,维护建制派议员的在立法会中的席位,同时顺应普选的趋势,总的思路可以概括为“扩大选举权的资格,提高被选举权的资格,规范选举的程序。”
李蕊佚老师在“民主对话模式在香港的实践”主题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民主对话模式的缘起、民主对话理论的基本涵义、香港适用民主对话模式的空间、结论。李老师首先介绍了加拿大的民主对话模式,又将其与美国式的司法审查进行对比。她从“民主对话模式不仅可以孕育司法谦抑的传统,而且可以维护法院的机构正当性和权威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民主对话模式的四个优点。
在自由讨论环节,各位学者针对报告深入探讨,提出了极具价值的观点与问题。武汉大学黄明涛副教授针对清华大学程洁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从研究背景方面的思考,认为我们强调戴雪式的法制是香港原初的法制理念的原型,但不能忘记戴雪提出这么一种理论的背景。中山大学法学院孙莹副教授针对李蕊佚老师的对话模式理论提出了如何将理论落到实践的具体问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汪江连副教授针对两院制又提出了较为乐观的看法,认为两院制的设计能够达到使泛民与建制力量的均衡,泛民未必不会接受这样的制度。
第二单元由宁波大学法学院董茂云教授主持。本单元有四部分内容: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明涛以“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与人大释法的地位”为主题的报告、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杏杏以“司法比较主义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为主题的报告、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陈燕以“港独言论的合比例性限制”为主题的报告、重庆工商大学助理教授夏引业以“特别行政区制度与一国两制——宪法31条的规范分析”为主题的报告。
黄明涛副教授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介绍了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日常性、人大释法概论、基本法框架内的人大释法。黄副教授提出人大释法不是经常出现,但是出现时就应该确保香港原有的法治体系不会发生剧烈的骤变,要适应香港本地的情况,这是一种人大释法的“审慎性”原则。
李杏杏副教授通过分析司法比较主义在香港司法中的适用,认为强调香港法院在解释《基本法》过程中的司法谦抑性,才是保护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司法比较主义在香港对《基本法》解释过程中应该有其边界限制,无启动适用前提、无边界限制的司法比较主义,对中央而言,将会是对我国对香港行使主权的一种侵蚀;对香港而言,将会是对普通法原则的背离,更会损害香港在《基本法》宪制安排下享有的司法独立。
陈燕老师在报告中介绍了围绕“港独”言论的意见分歧,并介绍了运用比例原则分析问题的基本框架,最后以《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10条为例来呈现类似案件的审理法院应该进行怎样的法律论证工作。试图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个理性框架,并指出在此框架下,法院应着力开展哪些论证工作。他认为,法院必须尽可能考虑和回应各方的论证观点和理由,包括接受有关的评议和指责,使法律商讨持续开展下去。
夏引业博士在报告中提出《宪法》第31条能否作为一国两制的宪法依据的问题,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度不限于一国两制,一国两制也不限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与一国两制制度是交叉的关系,具有重合,该重合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来台湾能否纳入这样的交叉范围之内,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该结论为地方治理提供了宪法空间,为将来探讨一国两制适用于台湾提供了想象的空间。
在自由讨论环节,汪江连副教授提出了思考,关于考虑新疆建设兵团时,应该注意到其历史上的来龙去脉,将新疆建设兵团纳入特别行政区的框架是否合适。郑磊副教授认为要动态地去看一国两制原则,它更像是一个整全性原则,不仅仅在于保护祖国统一的统一功能和维持香港繁荣稳定的维持功能,更多是在整全性意义上的一国两制原则,是一种对话性的寻求最低共识的整合。
全国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副处长杜磊表示,20年间人大5次释法,其实不算多,而且具有必要性。黄明涛副教授针对“港独”言论的限制提出怎样用法律分析的框架来评估言论所引发的损害的程度和相关的限制手段的合比例性等问题。
第三单元“司法审查与个案裁量篇”由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社长助理高山主持。本单元有三部分内容:宁波大学法学院董茂云教授以“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正当性、妥当性和可控性考量”为主题的报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副教授以“香港《基本法》与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基于与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的比较分析”为主题的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冯韩美皓以“曾健超案中法院裁判逻辑的分析”为主题的报告。
董茂云教授的报告主要从正当性、妥当性和可控性三个方面来考量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首先,从正当性角度选取了政治和法律的视角考量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情况,认为其正面作用大于负面作用;认为应该承认香港法院拥有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其次,从妥当性考量,他认为关键在于香港法院的自律问题;最后,从可控性考量来看,董茂云教授认为,这么多年来,香港的违反基本法的审查权也没有达到不可控制的程度,将来也应该不会出现,如果问题走到极端的程度上,但是解释基本法的主动权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不需要过度担心这件事情。
程雪阳副教授主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实施20周年进行总结,通过与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高级法的实践进行比较,来梳理香港近20年的行动、如何评价第158条所建立的释法的机制。他认为,法官并不能拥有对高级法的最终的解释权,其实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是没有的,是不能够随意援引的,对高级法的解释不是普通法的一部分。在宪法问题上,法官不应该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因为这是一部高度抽象政治化的法律。所以在拥有议会至上、议会主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司法审查次终性的制度是比较合适的。
冯韩美皓博士从“七警察案”中关注对被打者曾建超的判决,相对于七警察背叛两年的判决,提出了曾建超被判五星期的判决是否畸轻的问题,通过梳法院的定罪量刑的逻辑,从而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析。并通过梳理法院在量刑的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先例以及引用先例中所触及到的案例最终得出结论:无论从黄智佳案、李汉能案、黄志强案可知,法院在判定袭警罪的起刑一般是两个到三个月,而曾建超案中法院认为曾建超案相对于其他案件非常恶劣,毫无理由,该行为也极大侮辱了警察的形象,但是最终只判决了五个星期。那么通过法院的论证逻辑以及遵循先例的原则,量刑是否恰当,是值得思考的。
在自由讨论环节,高山老师针对冯博士提出如何在大家都在分析“七警察案”时,想到从曾建超角度进行分析的问题。杜磊副处长向程雪阳副教授提出了具体介绍“对话式的释法模式”的问题。程雪阳副教授对董茂云教授提出了《基本法》第158条建立了解释机制而非违宪审查机制,如果香港法院发现了一个立法与基本法相冲突,香港法院能做什么的问题。夏引业博士、汪江连副教授、全国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刘立可主任等也针对本单元报告作了真知灼见的发言。随后报告人对所提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会议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磊副教授主持,宁波大学董茂云教授作了总结发言。董茂云教授认为,今天的会议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司法制度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展现出了学术研讨立足于国家利益的立场之上、与会学者研究的视野非常开阔、研究确实深刻具体的三个特点,并提出了很多可以进一步思考的话题。随后,郑磊副教授通过两个感谢宣布本次“一国两制”与香港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圆满闭幕。
供稿人:李方/王友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