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执法的若干热点与难点――记经济法学术沙龙2017年第1期(“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前沿论坛”第2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5-22 点击次数:536

    2017年5月18日下午,经济法研究所2017年第1期学术沙龙暨“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前沿论坛”第2期——《我国环境执法的若干热点与难点》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召开。沙龙由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曹晓凡副教授主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巩固副教授主持,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杨海洋律师以及我院环境法、经济法等专业的硕、博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曹晓凡教授以实务中环境执法人员的出身引出话题,指出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偏低与环境执法实践问题复杂细碎之间的矛盾是环境执法困境的基本背景。接下来,曹晓凡教授结合亲身经历对环境执法中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分析。
    关于“依法治国”,环境执法领域即要求依照现在的法律治理现在的环境,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制度;进行法治政府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作年度环境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曹教授以按日连续处罚案例说明,我国环保工作信心坚定,企业违法成本已大幅度提高,但也存在高额罚款将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
    关于水污染防治。曹教授指出,目前基层行政机关有种错误认识,即环保工作只是一阵风,而非“持久战”,并且只是环保部门一家之责。其实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列举了实施计划的相关部门,环保部负责、牵头、联合牵头、参与的工作已较为明确,然而实践中环保部门常常成为“背锅侠”,体现出实务行政职责分工并不明晰。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曹教授帮助大家纠正了对垃圾焚烧与钢铁焚烧大气污染物的误解,介绍了环保法律的修改、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以“2014年贵州锦屏县检察院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案例说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后果严重。
关于取证问题。曹教授介绍了三个形象生动的案例,说明目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取证水平较低,取证程序不规范,从而极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另外关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程序问题,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细节问题。此外,曹教授还结合丰富具体的实践案例,就“环境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案件移送、证据衔接转化”、“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应如何处理”、“取缔采用淘汰类工艺的所谓建设项目,是否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巩固老师点评指出,曹教授的讲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大量鲜活的事件案例,为大家呈现了中国环境执法乃至整个环境法治状况的复杂图景,丰富和细化了大家对环境法实践的认知,拉近了理论与现实的距离。我国当前环境法治仍存在立法粗疏、执法混乱、司法疲软,不作为与乱作为杂陈等问题,其根本原因仍在于法治程度不足,其出路在于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而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必不可少。曹教授的讲座一方面揭示了环境法治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展现了环境法理论和制度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学好环境法,大有可为。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也更加坚定了信心。
    陈国强律师、杨海洋律师和参加活动的同学也积极参与了互动和讨论,此次学术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