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刑事法现代化研讨会”顺利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7-29 点击次数:1098

    2017年6月11日,“信息时代刑事法的现代化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此次会议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主办,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协办,浙江大学“大数据+法律”创新团队承办。
    在互联网时代,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如何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是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次研讨会重点讨论了在信息时代,刑法解释的新原则、新思路,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互联网犯罪的治理等理论问题。

    第一单元:信息时代刑事法理论的现代转型
    主持人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党委常委、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挂职),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主题发言:
    邓楚开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浙江分中心主任
    题目:《抑制刑法解释肆意扩张的危险趋势》
    邓主任分享了他在互联网背景下对刑事解释扩张之思考。前几天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种试图通过区分“国家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而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扩张解释,将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违背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法律研究者、司法适用者,需要对刑法解释扩张的危害性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刑法的解释应该始终奉行严格解释的标准。

    邓子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图书馆馆长、中国警察法学会常务理事
    题目:《法律与科技》
    邓研究员首先抛出了一个问题,即阿尔法go在战胜围棋后能够处理法律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能,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不能的原因在于法律存在价值判断,而人工智能的判断是基于算法与数据,这与价值判断是不同的。现如今科技极大的影响并改善了我们的生活,而体现在法律方面,比较直观的就是证据的收集与审判方式。《人类简史》一书中讲到测谎仪的准确度已经超过了95%,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官判断的准确率很难达到95%,那有何理由拒绝使用测谎仪呢?在同意使用测谎仪的基础上,也许就会出现这样一个格局,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不再被需要,只要警察、监狱以及看护监狱的警犬。

    封利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题目:《刑事远程审判的法理基础》
    封教授首先就邓研究员的观点做出了回应,他认为只有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审判中适用测谎仪的结果。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适用测谎仪不受此限。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庭审程序。封教授在他的论文中提出中国法院新的运行模式是机器智能法院。早在2007年就已经出现了网络远程审判,但是关于远程审判的理论研究却一直难以跟上实践的进度,显得有些无序与混乱。就刑事审判而言,应该以一种创新与发展的眼光看待远程审判程序,远程审判必然存在视听信息的减损等一些弊端,必要时仍应优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何邦武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大数据+法律”创新团队特邀研究员
    题目:《综合认定的应然解读与适用进度》
    何教授在文章中指出,现有的网络犯罪中“综合认定”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基础,再辅之以相关证据进行印证的认罪处罚模式;二是抽样取证,全案综合认定模式;三是受限于传统的刑事证明理念,在侦查中努力找到网络电信犯罪中相应罪名犯罪数额的下限并以此定罪量刑的有限追惩模式。文章主要探讨的是第二种模式中如何进行全案“综合认定”。从应然理解与适用路径的角度一是要区分证据证明与推定的关系,还间接证据证明链以应有的证据价值;二是正视案件事实认定的对话、论证属性,使可接受性成为刑事证明的标准。

    与谈环节:
    梁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刑法解释不是扩张就是谦抑,两者存在一定的张力。从刑法是末位法的角度看,刑法的确需要谦抑,但是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有时又需要扩张。当然,在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的时候要不忘初心,要与社会伦常相适应,推动社会进步。就科技与法律的问题,事实上,科技的发展对刑事诉讼而言是有益的。科技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越来越充足的证据,为法官判案提供了莫大的帮助。

    李永红 浙江工业大学副院长、律师学院执行院长
    邓主任的论文主题是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他认为是实质的思维导致刑法扩张。然而,实质思维本身没错,错在其在出罪入罪适用上。远程审判是一个生动的实践,未来的适用前景不可限量。对综合认定与事实认定这一文章的建议是,证明证据制度的研究要结合科学技术与哲学的前沿发现。

    沈琪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邓主任认为刑法规范解释的扩张是因为实质解释,这个观点有待商榷。一些学者认为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是对立的,代表两种不同的解释限度,其实不然。实质解释就是刑法的解释更加符合规范目的,形式解释更加强调刑法解释的结论在刑法用语的可能范围之内。在刑法解释的过程当中主要考虑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规范目的,一个是超出刑法规范的用语范围的可能性。诚然,任何一个案件的判断都离不开这两者,两者是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

    自由讨论:
    邓子滨研究员提出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之间存在先后,应该先运用形式解释判断是否符合犯罪的形式构成,再探讨实质角度是否构成犯罪。实质解释只能用来出罪,而不能作为入罪的依据。
    周德金庭长认为,很多时候案件判决不公并非是刑法权滥用导致。不能因为个别案子的判决偏离了普通大众朴素的感情,而把问题归责于刑法权的滥用,进而归责于实质刑法解释的错误。实质的刑法解释方法,很多场合保护民众免去刑法的处罚,因而单批判实质刑法解释不可取。
    邓楚开主任也对与谈环节的一些观点做出了一些解释,肯定了实质解释在出罪方面的作用。

    第二单元 信息时代刑事法实践的梳理与审视
    主持人:周振晓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发言:
    阮方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国家安全立法研究会副会长,北师大刑法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
    题目:《刑法的政策解释》
    阮教授在论文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刑法的政策解释,并就此展开三点讨论。
    第一,刑法的政策解释是一个不应被中国刑法学者忽略的刑法解释现象,是在刑法实践中产生的概念。以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为例,这个意见几乎全文照搬中纪委的规定,在这份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大量的党纪党规。
    第二,刑法的政策解释是中国独有的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现象且刑法的政策解释有他的客观必要性。西方没有政策解释,因为在西方法律是封闭运行的一个独立的规范体制。而中国的刑法不是封闭的体系,刑法13条就是刑法与政策规范的一个对接口。尽管现在,刑法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猛烈的抨击,但是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之下这一理论是不可撼动的。
    第三,刑法的政策解释常常突破法律规范框架的限制,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利弊双重性。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解释法律时不仅要有法律思维也要有政治思维。

    单勇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犯罪地图的公开》
    单教授在文中指出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本身就依托于其他各种技术的进步,犯罪地图就是运用GRS这种信息技术制作的。现在犯罪地图公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两点,第一是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性,第二是被害人的地点隐私的保护。单教授认为犯罪地图公开对犯罪分子有威慑作用,同时在犯罪热点加重打击可以减少犯罪。事实上,被告人的地点隐私也并不会被实质侵犯,毕竟在地图上显示的一个点标并不能直观显示被害人的具体地址。

    楼伯坤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基地副主任、法治浙江研究院副院长、G20反腐败追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题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罪与罚》
    论文以快播案件为例展开讨论。网络服务者的主体现以出现了重叠的现象,它不仅是一个平台也是服务的提供者。互联网是一个完整的网络结构,现有的计算机犯罪到网络犯罪的法律条文,事实上并没有按照这个结构来设计。网络犯罪可以是不作为犯也可以是作为犯,不作为犯罪在其中具体边界在哪里需要学界继续思考。此外,技术的风险性问题,不作为犯的局限性问题,帮助犯与实行犯的划界问题对于不作为的犯罪,也都值得更加深入的研究。

    李世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
    题目:《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解释》
    文章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历史沿革到结构定位,对这一罪名进行了深入的解释。其次,将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做出了区分。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仅包括既得财产损失,也包括期待财产损失。至于其中破坏方式的阐明,如今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要适用于第一和第二产业,而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第三产业中却难以试用。在将来这个破坏生产经营罪可能会因无法在第三产业适用,而被束之高阁。就这些问题而言,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对关键字采用同类解释且把重点落在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与结果上适用这一罪名。

    王波勇 中共绍兴市越城区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题目:《网络上泄露涉密级考试试题及答案行为的定性》
    论文是基于王主任办理的一起泄密受贿案件写就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排除共同犯罪的情形,可以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王主任就其办理的案件中总结了三个观点:第一,就获取并转卖国家级考试试题的中间人的行为的定性,同时符合获取国家秘密罪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这一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此罪还是彼罪。获取国家秘密后再泄露的行为,相较于吸收犯更符合牵连犯的犯罪形态。第三,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因而要择一重罪处罚。

    与谈环节:
    丁平练 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
    丁队长长期从事经济犯罪的侦察工作,他评价道今天这个主题不仅接地气,符合浙江省的司法实践,而且很高大上,有很多新现象新问题。特别有感触的是阮教授关于刑法政策解释的论文。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最大化是我们实务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善教授的犯罪地图的公开也是很前沿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与讨论。

    贾海平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
    贾处长认为每一篇论文都有让人耳目一新之感,从中深受启发。在从事刑事实务中有感最近刑事案件增多的趋势,贾处长认为当前的重中之重是要减少犯罪,做好犯罪预防工作。犯罪地图的公开这个课题十分应景也极具生命力,希望这一课题能为犯罪预防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突破。

    周德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周庭长对这一场信息时代刑事法现代化研讨会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研讨会的第一个单元比较宏观,讨论的是信息时代刑法发展、刑法解释和刑法径路的问题;第二个单元的问题比较微观,涉及具体的刑法罪名以及刑法应用,参与这次论坛受益良多。

    魏巍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魏律师主要围绕电子数据展开自己的观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早已有之。但直到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才成为证据的一个种类。2016年9月20号,二高一部发布了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刑诉法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做了一个界定。这个界将电子数据限定在案子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且证明对象是案件的事实的范围之内。魏律师认为这个界定过于狭窄,电子证据应该包括在案发前后形成的,以及对证明程序事项有帮助的电子证据。

    自由讨论:
    谢如程主任试图刑法跳开刑法解释作为技术层面的范畴而是从司法权力的运作规律角度,从现实的社会环境,研究其作为刑法罪状扩充机制的可能性。而不单纯从刑法解释的角度讨论解释技术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第二关于互联网出现后法律职业是否会被淘汰,谢律师认为只要人类如果无法破解自身情绪的产生机制,那么阿尔法go就不能替代法律人。关于犯罪地图,谢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可以制作机关适用于民众适用两个版本,内外有别,逐步推广。
    互联网导致的社会变革虽非突如起来,但却势不可当。作为一名法律人需要更多的关注在其光鲜亮丽的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刑法解释在互联网时代下有怎样的发展?电子证据取证、保存又面临着哪些困难?最近比较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刑法又将以怎样的姿态进入等等。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学理论、法律法规已经很难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步伐,互联网时代的刑法要有针对性的发展。本次信息时代刑事法现代化研讨会带来了很多新的启示,希望接下来的法学研究能在继续研究传统理论的同时,对信息时代刑法问题取得新的突破。

    闭幕式
    主持人: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黄生林副检察长:“信息时代刑事法现代化研讨会”这个主题很重要,其重要性不在题内而在题外。在与时俱进的观念驱动下,我们研究信息时代刑法现代化,切中了刑法研究过程中的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从制度本身去研究是一个方面,而基于时代背景去研究则是另一个方面。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为例,我们并不是从以侦察为中心改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事实上我国一直实施的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我们要改的是诉讼制度的执行,通过制度执行方面的改革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落实。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诉讼制度改革总的趋势是弱化庭审对抗性,减少对言辞证据的依赖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人的诉讼理念具有牵引作用。过去由于科学技术的制约,我们的证据指控体系大量依靠言辞证据,客观性证据很少,属于客观不能;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几乎没有破不了的案,不需要刑讯逼供,不需要大量的言词证据支撑,以审判为中心的宣誓意义得以体现。我们不能就制度而研究制度,而是要融合时代背景、时代要求研究刑事法与刑事程序法。研讨会的本质是观点的碰撞与交锋,尽管本次研讨的范围不大,但是非常深入,让人深受启发,受益良多。

    本次会议获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文字:张燕燕
图片:沈妤婷、付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