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法律光芒闪耀在民心之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学生赴湖州、绍兴、宁波、台州暑期社会实践之台州市调研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9-10 点击次数:1678

    2017年9月7日至9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研究会社会实践团的台州分队,高效地完成了一系列实践活动。除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中心的走访调研外,我们还进行了面向少年儿童的普法宣传、参观当地企业等活动。
    7日上午,同学们兵分两路,分别奔赴当地的四个单位进行调研。其中,一队同学早早启程、先后前往临海市信访局和临海市人民法院;另一队同学留在椒江区,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检察院进行座谈交流。


    临海分队的同学们首先达到信访局,了解其日常工作。作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处、民众诉求的表达处,信访局近年来受案量大大增加。具体到同学们重点关注的环保案件,信访局朱局长表示,该类案件受理量位列第三位。它们不仅包含常识中的大气、水源、土壤污染问题,更大比重为城市的噪音污染。这次走访增进了大家对于环保问题的认知,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环境公益。
    法院与检察院,在法律过程中承担着不同职责、发挥着不同作用,但均为诉讼中的关键角色。因此,它们被定为我们此行的重点调研单位。对于台州市而言,环境公益诉讼还是正处于探索中的新领域。这便在诉讼理念、程序、人才素质等多个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一领域,若想要迈出一大步,首先应以公益诉讼制度、程序的完善为基础。


    什么是公益诉讼?对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黄磊庭长的发问,大家答道: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应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目前,学界对公益诉讼并未有绝对一致的定义。但较为普遍的认知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与起诉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黄磊庭长将公益诉讼的特点概括为诉讼主体不确定、主体利益不直接受损。
    从上述基本定义、特征出发,深入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更加富有实践意义。经台州中院行政审判庭的蔡超庭长介绍,我们了解到,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落脚点,具有鲜明的差异。前者主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对具体主体的权益构成了损害;后者重点审查被诉行为,实质上为审查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黄磊庭长认为,较之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可能落实得更加彻底、到位。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解释,已经起到了“打开缺口”的作用,也相应提出了更加具体化的要求。例如:诉讼试点的设立不应过于匆忙、应当跟上立法的节奏,等等。
    那么,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临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王庭长表示,第一要件是诉讼主体应当明确,即哪些具体主体有资格提起诉讼。台州市检察院民事与行政科的陈科长、以及上述几位庭长均认为,社会公益环保组织应位于主体的第一顺序、检察机关排在其后。这一共识提出了新的难题,即如何协调好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但目前在实践中,无论是何种类别的诉讼,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都已放宽了限制。这种考虑主要基于主体的举证能力:相应环保组织、机构设备充足、专业性强,举证能力往往高于个人。由此延伸可知,环境污染中的鉴定与评估成本,无疑也将成为未来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陈科长还具体提到,曾有一些环境诉讼的案件,若得到了法院支持与配合,则解决情况较为顺利。反之,若获得支持甚微,则情况相对不够理想。由此可见,众人拾柴火焰高。法院、检察院、社会公益环保组织及环保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是环境公益诉讼美好前景的必要条件。


    对上述重点单位的走访调研结束后,8日上午,我们全体成员来到了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学,对该校五年级同学们进行了普法活动。普法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校园欺凌的讲解、以及在游戏中的自我保护等等。活动形式主要以各类通俗的故事为途径,开展了相关的宣传教育。整个过程中,同学们积极参与、真诚反馈、展示出了极高的热情。


    7月9日上午,大家来到台州市的最后一站,通过参观临海市的腾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实地考察当地企业的污水处理状况、以及企业家们对环境保护的态度。眼镜厂的金厂长介绍说,在目前政府“一刀切”、大量关停工厂的强力政策下,眼镜厂及实力相似的企业,并非不愿担负环保责任,而是处理污染的经验不足、急需政府的引导与技术支持。此外,对于污染不算严重的中小企业,应尽量通过扶持整改、助其恢复生产,来避免过犹不及的情况。
    当下,资源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从浙江省到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如一张徐徐展开的白纸,铺陈着无限的可能性,正等待我们这些法律学子去书写。而闪耀着的法律光芒,也必将指向社会与民心。


浙大学生法研会实践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