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支部: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必然要求。
为满足广大团员的入党需要,积极配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扎实推进党的新生队伍建设,将于近日启动2017年秋冬学期“推优”工作。各团支部需严格遵照《浙江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完成“推优”工作。学院团委将根据《浙大党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关于健全完善入党前培训制度的通知》(浙大组〔2016〕2号文件,附件2)要求,做好“推优”与党建其它环节的衔接工作。
一、推优对象的要求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入党愿望;
4.品学兼优,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良好;
6.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推优程序要求
“推优”过程中,各团支部要注意加强程序性引导,综合考评团员各方面条件,广泛听取群众反馈意见,严格控制“推优”数量,严禁出现短信(QQ/微信)投票等违规做法,准确把握所推团员质量,将优秀团员青年吸收到党员队伍中来。“推优”名单确定后,应及时填写《浙江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附件3),并签署党团组织意见,落实积极分子培养的相关规范要求。
请各团支部于2017年10月10日17:00前将纸质版《浙江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式三份,交由学院团委(主楼107)、团支部和相应党支部留存,并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7-2018学年秋冬学期团内推优名单》(附件4)(电子版)发送至学院团委组织部邮箱:dep_of_org@163.com。
各团支部在“推优”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学院团委组织部联系。
联系人:马路瑶(18868109896/760327)
孙环环(15757126542)
闻之皓(15700080875/581185)
附件1:《浙江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附件2:《浙大党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关于健全完善入党前培训制度的通知》
附件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7-2018学年秋冬学期团内推优名单》
共青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