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第一期民商法前沿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教室成功举办。扬州大学的夏静宜讲师为我们分享了其题为《我国瑕疵责任法在比较法上的定位与特征》的博士学位论文。陆青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周江洪、章程等老师和我校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夏老师介绍了她在日本京都大学深造时硕士、博士论文的选题过程。在研究生(预科)期间,她首先选定的题目是《消灭时效制度的中日比较研究》,因为消灭时效制度是当时日本债权法修改的热议焦点,而中国和日本的消灭时效制度本身又存在较大的比较分析的空间。无奈修法的进程没有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时效制度的重大变革没能彻底落实,选题丧失原有价值,不得已放弃。
最终,在考虑开展中日比较研究的可行性和对日本法的意义的基础上,确定了现在的题目。
正式切入讲座主题,夏老师首先分析了中、日两国瑕疵责任的法律构成。日本瑕疵责任的法律构成经历了由法定责任说向合同责任说的转变,与之相伴而生的现象是当事人就标的物性质所形成的合意射程的扩张。中国法由始至终排斥法定责任说,在债务内容上则经历了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由此,夏老师进一步提出比较分析的对象:法律构成问题(法定责任说或合同责任说)与合同内容确定问题的关系。
接着,夏老师分别考察了中国计划经济时期、过渡时期、合同法制定过程、合同法制定后四个时期的基本交易形态、对债务内容的理解、对债务不履行的理解。与日本法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否定法定责任说的实质理由是其所依据的“特定物教条”的观念与现代社会主要为种类物买卖的交易状况不相符。另外,还讨论了关于合同内容决定上的自律与他律的许多争议点,尤其是当事人合意与他律性规范在决定合同内容的对立或融合关系。
最后,夏老师提出了比较分析的结论。日本法上,法律构成的问题(法定责任说或合同责任说)与合同内容决定的问题(自律或他律)呈现出的某种连动发展的关联性只是一种历史偶尔,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中国法的发展轨迹印证了这一点。另外,就买受人的检查、通知义务以及瑕疵责任与债务不履行一般规则的关系,夏老师也给出了个人的分析。
讲座既毕,各位老师、个别同学与夏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夏老师对相关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蔡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