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惹起型错误”与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记民商法沙龙2017年第3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0-15 点击次数:433

    2017年10月13日,第72期民商法沙龙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教室成功举办。刘卓妍博士与吕双全博士分别为我们带来了题为《“惹起型错误”的实证考察与规范路径——兼论民法典下“重大误解”的解释和适用》和《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法理构造》的精彩报告,邵明杰博士和阿里木江博士作为评论员发表了个人意见。原永朋博士为本次沙龙的主持人,陈信勇、周江洪、陆青、章程老师和民商法点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本次活动。

    刘卓妍博士率先进行报告,她首先介绍了“惹起型错误”这一概念,并将之与我国法上的“重大误解”进行了对比。在梳理相关资料后,刘博士指出我国法院在对“惹起型错误”是否应予救济方面未形成统一的裁判立场,立法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此问题也未见明确回复。传统错误法将错误区分为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并认为动机错误不得撤销。这种学说,可以称为“错误二元论”。反之,基于信赖保护主义,不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且将相对人的因素作为错误构成要件的学说则为“错误一元论”。

    刘博士认为,虽然我国当前学说多主张“错误二元论”,但其在司法实务中产生的影响十分有限,而在一元论下解释“重大误解”并将“惹起型错误”纳入其中在制度上存在极大的空间。她提倡“一元风险归责论”,即在信赖主义错误一元论下以风险归责作为划分表意人和相对人的错误风险领域的基准,并以此来判断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信赖,最终通过对错误法的体系建构来解决 “惹起型错误”问题。
报告既毕,与会师生和刘博士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邵敏杰博士对文章主线究竟是错误法体系的建构还是“惹起型错误”的规则提出了疑问。陆青老师认为报告对“过失性欺诈”的分析有待深入,除撤销路径之外,信赖利益保护维度也值得思考。陈信勇老师提出“惹起型错误”能否通过“显失公平”制度得到解决这一新思路。
    随后,吕双全博士就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法理构造进行了报告。他提出《旅游法》第67条规定了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这一设置是考虑到旅游合同的特殊要求,但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上存在缺失,实务界以“旅游者实际接受履行”、“旅游者未提出解除”为由判断双方存在变更合意属于画蛇添足。刘博士进一步分析道旅行社的行使单方变更权的前提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虽有相似之处,但仍存在较大差异,应独立看待,从日本法上来看,是出于旅行安全和旅行社专业性角度考虑的。

    就《旅游法》第67条的适用,刘博士认为关于变更权所提示的4个要点中仅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发生”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为变更权行使的要件,而旅行社事先说明义务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变更的义务均不会影响合同变更的效力。最后,刘博士指出《旅游法》通过旅游者解除权来平衡旅行社单方变更权不够充分,旅游者要承担机会主义再分配的风险,可以参考德国、日本、台湾的立法来平衡双方利益。
    报告既毕,阿力木江博士首先谈了自己对于报告的整体感受和一些建议,随后在场的师生就旅游者权益保护和解除权的行使时限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两位博士的报告内容详尽、观点出彩,启发了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沙龙落下了帷幕。

蔡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