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论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记民商法前沿第4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1-26 点击次数:697

    2017年11月24日,第四期民商法前沿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教室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熊丙万助理教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重论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精彩报告。陆青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章程老师和我校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熊老师向大家分享了自己的求学历程。他讲述了自己在中国人民大学从本科一直到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以及期间赴哈佛大学访问研究并攻读LLM的个人经历。基于自身体会,他强调对规范体系的准确把握是理解好法律的基础,而在此基础上对个别问题的深入研究则能进一步开阔自己的学术视野。
    正式切入报告主题,熊老师先介绍了近十年来学界对采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进行讨论的几个主要维度。一是对国家经济体制的影响,考虑其与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配合度。二是对分配制度的影响,主要考虑上述模式选择是否会影响财产上的分配公平。三是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包括对潜在的各方交易当事人以及社会公示机构的成本收益分析。另外,他提到当前的文献不管是主张物权法定还是主张物权自由都不是从绝对意义上来进行讨论,只是前者提倡“物权法定+个别承认”的模式而后者提倡“物权自由+个别排除”的模式。

    熊老师的报告焦点集中在前述第三个维度,旨在厘清物权法定、物权自由这两种模式在经济上的差异。首先,他就创设物权会在当事人之间会引发怎样的成本变化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当事人在决定是否要创设一种特别的物权时会对双方之间的谈判成本、将面临的登记成本作充分的考虑,可以推定只要有一套允许自由创设物权的系统,对选择使用的当事人而言就是有利的。其次,是对公示系统成本的分析。主张物权法定的人认为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会导致物权类型大大增加从而使得登记机构审查成本激增。对此,熊老师认为财产权的分割是基于实用的需要,这种需要是相对有限的,而且新增的物权类型总和与同一财产上新增的物权类型数量差距悬殊,审查成本的增加没有想象中高。再次,从潜在交易当事人,即不特定的第三人的识别和验证成本来考虑,熊老师认为对于不动产和有编码的动产来说,若能采集中登记模式,物权类型的增加对上述成本变化影响不大。另外,观察两种模式下的收益,可以发现物权自由更能满足当事人复杂的需求,对财产权的分割能够实现对财产更充分的利用。
    综上所述,熊老师在报告的最后指出,从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公示成本的角度来说,“物权自由+个别排除”的模式是更经济的选择。当然,如果能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基础上对列举的物权作更完全的整理,也不排除其能发挥良好效果,但从我国之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这种方式阻力较为明显。
报告既毕,陆青老师、章程老师和熊丙万老师就物权自由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个别同学就报告内容向熊老师请教,熊老师也一一作出了回应。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活动落下了帷幕。

蔡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