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第76期民商法沙龙在之江校区曾宪梓楼102教室成功举办。陈信勇教授与王兵兵博士分别为我们带来了题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和《买卖型担保合同的界定标准》的精彩报告。陆青老师为讲座的主持人,徐进老师和我校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本次活动。
陈信勇老师率先进行报告,他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问题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性、枢纽性问题,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于理论与实务领域。对此,陈老师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进行区分,来厘清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领域的基本概念,并建构相关的理论体系。
报告围绕三部分展开。首先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领域相关理论困惑的梳理,包括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关系、对法律行为被撤销前效力的认识、效力与法律约束力的区别。其次,陈老师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的区分论进行了证成。他分别从立法演变和学理辨析两个维度展开论证,归纳了《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并用区分论对前述理论困惑进行了回应。最后,陈老师基于区分论的观点对《民法总则》第136条进行了简要解读。《民法总则》第136条第1款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的规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属于一般情形。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不在成立时生效。陈老师对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作了具体的阐释。
随后,王兵兵博士就买卖型担保合同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报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涉及买卖型担保合同的界定标准的只有“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和“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两处。其中前者表明合同订立之目的,后者表明合同所处之情事。前者,从字面上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对“以……作为”和“担保”的理解;后者的解释重点则落在“请求履行”上。
第一,关于“以……作为”,王博士认为它是个方式状语,表达实现目的的手段或方法,反映了“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它至少包含三层意思:买卖合同从属于借贷合同而存在;仅有暂时转移标的物权利之债的合意;需达成就买卖标的物清算之债权合意。第二,关于“担保”的理解,需要从“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关系”以及“买卖合同如何发挥担保效果”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要求买卖合同之于借贷合同居于补充性地位。二是买卖合同要能发挥法定担保效力,王博士认为这主要体现在增加责任财产或施加心理压迫上。第三,对“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理解,从形式上看,即买卖合同尚未获得完全履行,而从规范目的出发,应限于起诉前买卖合同案涉权利尚未移转给出借人之情形。
报告既毕,陈信勇老师、陆青老师、王兵兵博士以及在场的同学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活动落下了帷幕。
蔡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