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填空到选择:公司法功能的嬗变――记民商对话工作坊第10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2-10 点击次数:541

    2017年12月7日,第十期民商对话工作坊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教室成功举办。中央财经大学的周游老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从填空到选择:公司法功能的嬗变》的精彩报告。周淳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范良聪老师和我校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讲座。

    讲座伊始,周老师提出了对公司合同理论的反思。公司合同理论有两大基本观点:公司法为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经实践检验的成本较低的运作范本;公司法能填补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的缝隙,也就是发挥所谓的“填空”功能。周老师认为,如果仅仅把公司法的功能定位为填空的话,公司法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在美国因为有完整的商业运作习惯和判例法作支撑能行得通,但是我国的商业实践不够充分,立法上的宽容会导致司法上压力的增加。他提出一种新的值得思考的模式,即“选择”,要求公司法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让公司自行选入,然后对其成为强行规范。
    紧接着,周老师进一步分析了 “填空”功能的局限性,包括该种模式下公司自治的形式主义、存在司法过度填补规范的现象、对缝隙,即“另有规定”有识别上的困难。总结而言,这些问题是由当事人行为的惰性和公权管制造成的。而妥当的解决策略即是赋予当事人合理的规则选择权,此种“选择”功能可以跨越强行规范与任意规范界线之争的鸿沟,并有助于促使公司自治从形式走向实质。

     随后,周老师阐述了“选择”功能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呈现。首先,是公司基本框架设计的制度选择,包括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章程的记载事项。其次,是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多种选项:重述股东平等原则;从同股同权、不同股不同权到同股不同权;权利的享有与形式的方式多元化。再次,是公司机关设置的选择空间,可以放宽视野,从日本、台湾地区、法国等汲取经验。
    最后,周老师总结道:公司法不能单纯以被动填补缝隙为目的,而需在关键制度领域考虑建构主动提供多重选项的模式;以选择功能代偿填空功能的策略需充分考虑公司实践的不同可能性,在扩充公司自治基础上对各种形式可能存在的弊病和风险进行各个击破。
讲座既毕,在场的老师、同学与周游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活动落下了帷幕。

蔡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