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问题研究――记民商法前沿第5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2-10 点击次数:826

    2017年12月9日,第五期民商法前沿在之江校区五号楼206教室成功举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庄加园老师与肖俊老师分别为我们带来了题为《债权转让问题研究》和《债务承担问题研究》的精彩报告。陆青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章程、范良聪老师和我校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讲座。

    庄加园老师率先进行报告。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当事人通过约定使得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它是在保持债权同一性前提下,以移转债权为目的的诺成、非要式合同,具有处分行为的性质。债权的可让与性在罗马法上不被承认,变化债权人或债务人只能通过债的更改来实现。但债的更改难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债权人事实上获得的给付在经济上具有财产价值,作为经济财物的债权也应享有流通能力。债权人对债权流通所享有利益远高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保持人身关系的利益,债权自由流转逐渐获得认可。
    在论证债权可让与性的基础上,庄老师进一步对债权转让的方式、债权让与的障碍、让与通知的效力进行了讨论。首先,他认为债权让与是一种处分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上债权让与的瑕疵应就其自身判断,不应受到债权让与的基础关系的影响,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其次,他对因合同性质不得让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和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债权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说明。最后,庄老师就让与通知的性质及其对债务人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同时还议及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

    随后,肖俊老师就债务承担的类型区分与规则建构进行了报告。《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是从债务承担的各方主体来看,不只有债务人和承担人缔约这一种形式,还存在债权人、债务人、承担人三方缔约以及承担人直接与债权人缔约的形式,“债权人同意”在学理和实践中被扩大到“合意”。对于此种扩张适用,肖老师认为存在过度之嫌。他认为对于三方合同如何缔结、单方允诺为什么可以构成债务承担,以及前述三种类型与第84条的关系有进一步说明的必要。
    紧接着,肖老师分析了债务承担不同类型的学理基础,并试图对可以统一适用的规制进行提取。首先,他从制度起源、结构、原因关系、抗辩、与近似制度的差别这五个方面入手分别对三方的债务承担合意、第三人自愿介入的承担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承担进行了细致地剖析。其次,他从客体、免责与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分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承担人可以提起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从义务的承担这四个层面建构了统一适用的规制。

    报告既毕,庄加园老师、肖俊老师、陆青老师、章程老师就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在场的部分同学向庄加园老师和肖俊老师提问,他们也都一一作出了回应。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活动落下了帷幕。


蔡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