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12月20日(本周三)晚7:00
地点:7号楼111教室
招聘岗位:仲裁员 6名
附招聘公告:
根据长春市事业单位实施的“采兰计划”安排,经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拟面向浙江大学2018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此次招聘共有一家事业单位: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个专业技术岗位,拟招聘工作人员6名;具体岗位及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 岗位名称 | 岗位 | 经费 | 招聘人数 | 招聘条件及要求 | ||||
| 年龄 | 性别 | 学历 | 学位 | 所学专业 | ||||
| 仲裁员 | 专业技术初级 | 财政全额拨款 | 6 | 35周岁及以下 | 不限 | 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 | 学士学位及以上 | 法学 (本科030101 研究生0301) |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3. 热爱劳动仲裁事业;
4.身心健康,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和身体条件;
5.所学专业对口,2018年8月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三、招聘活动安排
招聘程序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投递简历、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确认签约等环节。
1、网上报名、现场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11月18日19时至11月21日0时止。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报名邮箱:549683669@qq.com。
现场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现场报名地点:另行通知。
报名方法:
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应聘人员须将填写完整的《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电子版发至招聘单位提供的电子邮箱里。
同时,将填写好的纸质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经院(系)党组织在推荐意见栏加盖公章后,交到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验印,现场报名时将其中一份交给招聘单位。
2、投递简历
应聘人员须到招聘现场投递简历,并携带以下材料:
⑴报名登记表(须加盖院系公章、就业指导中心印章);
⑵本人身份证(如丢失请到所在派出所开具证明);
⑶本人学生证(如丢失请到所在院系开具证明);
⑷个人简历(自然情况,个人荣誉和社会实践经验等);
⑸专业课成绩单(加盖院系公章)。
3、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投递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现场告之或通过应聘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通知本人。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要求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
4、面试考核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直接面试的方法进行。招聘单位将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面试小组,面试内容主要是考核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面试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面试结束后,根据专家面试小组的综合评定意见,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由招聘单位以手机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本人。
5、确定拟签约人选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专家小组的综合评定意见,确定签约人选,并通过应聘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通知本人。拟签约人选必须携带加盖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到长春市人社局指定的地点签订就业协议。
四、体检、考核、签订就业协议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被确定为拟聘用人选的须到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提交体检医院出具的由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的《体检报告》;考核以院系党组织推荐意见为准。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签订就业协议。
五、聘用
拟聘用人选毕业后凭就业协议、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材料到招聘单位报到,经招聘单位审核通过后,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被聘用人选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附件: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