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概念反思――记法学前沿2018(6)总第267期暨民商法沙龙2018(1)总第78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4-01 点击次数:590

    2018年3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先生在之江校曾宪梓楼102教室为我们带来了题为《民法基本概念反思》的精彩报告。周江洪教授为讲座的主持人,张谷、朱庆育教授为讲座的评议人,陈信勇、章程老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多位老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会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李永军教授简单谈了一下民法典的问题,随后讲座围绕七个问题展开,包括:民法典必要性、民法典体例、权利能力、物权的属性、债因、自然之债以及公示公信相关问题。李永军教授表示,我国需要民法典,但没有制定民法典的迫切性。我国目前现存法律很多欠缺规范性,没有存在的必要,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及民法典体例问题时,李永军教授谈到,潘德克顿体系中每一编之所以单独存在是有请求权基础存在。人格权之所以不能单独成编是没有请求权基础的存在。民法总则中的债编应当包括所有债的独立公因式,其中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对应。债法总则的公因式之所以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是因为能为其他特别之债提供榜样的作用。民法典如果没有债法总则,对债的统领便会荡然无存。在比较法层面,罗马法上权利能力被称之为人格,《民法总则》第16条有关胎儿利益保护对权利能力问题应当引起学界思考。

    接着,李永军教授对自然之债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已过诉讼时效的债一定不是自然之债。罗马上自然之债非常多,例如因为家父才有权签合同,奴隶之间的交换没有效力,其相互产生了自然之债。经总结得出,不得经由诉讼得以实现的债才是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是债和非债之间的灰色地带,虽然不是民法上的请求权,但是有类请求权的基础,有请求权的因素。比如侄子对叔叔的赡养,虽然叔侄之间不存在法定义务,但也不属于不当得利。自然之债往往是债和伦理之间的缓冲地带,自然之债的详细介绍引起师生们的广泛兴趣。

    报告既毕,张谷教授、朱庆育教授、陈信勇教授就自然债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引起广大师生思考,整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