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9日-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协办的“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第三期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小礼堂顺利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等公私法专家到场参会,与浙江省高级、中级与基层法官一起,共同探讨行政审判中的最新议题。
会议分为“放管服”改革专题、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司法解释(试拟稿)研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研讨三个阶段。
19日下午进行第一、二阶段的研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春燕教授主持开幕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致辞。
在“放管服”改革专题的讨论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朱新力对其《困境与出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进阶》一文的写作背景、写作思路和体脉络做了简要报告。朱新力教授对行政审批改革的研究始于对宁波行政审批改革实践的关注。近年来的“放管服”改革中,浙江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权力清单”制度、“最多跑一次”改革,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示范效应。“放管服”改革中,司法何为?尤其是改革带来的执法主体、程序等问题,将对行政诉讼被告、对行政裁量的审查等造成影响,法官和学者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之进行了热烈讨论。
第二阶段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司法解释(试拟稿)的研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秘书长李小梅对该解释文本的制定过程、主旨精神、制度架构等方面作了系统的介绍。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是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制度,但具体应该如何审查,法律却未有规定。两年多来,司法实践中已有良好的探索,学理上的研究也在紧密跟进中,该解释试图把实践与理论的成果制度化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本次讨论中指出的问题有:如何建立激励制度,以助推法官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文件是否可纳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标准、程序等等。
20日进入会议第三阶段: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研讨。第三阶段持续一天,公私交融的行政协议引发了各方观点的碰撞,讨论现场十分热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主持开幕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致辞。江必新副院长指出,行政协议问题要从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进行研究和对待;对行政协议的行政审判,是为行政审判、为国家治理提供一种新的模式,为未来的法治探讨新的路径,意义十分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分别主持上午和下午的研讨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首先发言,对解释草案逐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草案具体用词的斟酌与语句语序的把握、到整体的制度设计方向与原则,姜明安教授既细致入微又高屋建瓴的发言引人深思。随后,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与审判一线的法官也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进一步指出理论上与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解释的法官也积极回应。其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所张谷教授指出,行政协议对民法的借鉴十分必要,但也未必要跟民事法律规范完全一致,并对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无效、情势变更、可仲裁性等问题提出了极富针对性的意见。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特征,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关于行政协议的定义与识别、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有争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统一司法裁判、完善行政协议制度、丰富中国特色的行政协议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讨会集聚行政法与民法、理论与实践的专家,为建构既总结已有实践又具前瞻性的行政协议案件审判规则建言献策。
最后,在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秘书长章程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副主任梁凤云对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第三期研讨会进行了精彩总结。
会议间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一行考察了“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办公室,并表达了对“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在进一步促进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案例制度等方面的期待。
文/邢 通 肖 洒
图/黄巧丽 孙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