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月4月4日,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主办,“大数据+互联网法律”创新团队承办的互联网法律大讲堂第7期,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成功举办。
本期互联网法律大讲堂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助理教授主持。李老师介绍道,我们有幸邀请到英国萨里大学教授,《牛津法学研究》、剑桥大学出版社特邀审稿人Dennis Baker教授做客互联网法律大讲堂。今天,让我们欢迎Dennis教授带来主题演讲——网络犯罪中的共犯,为在座同学讲解最前沿的理论。
首先,Dennis教授介绍了英国网络犯罪的现状。他向同学们展示了2015年英国发生的不同犯罪类型所占的比重:其中网络犯罪占比53%,已经超出了其他犯罪类型的总和。Dennis教授指出,网络犯罪不仅数量多,其危害性也要高于传统犯罪。涉及现代电信以及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个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也会威胁一个国家的安全状况,尤其是关于公民隐私泄露、黑客入侵、网络盗版、淫秽物品传播等的网络犯罪问题已经愈演愈烈。根据诺顿网络安全公司的一份报告,2017年黑客从消费者手中总共窃取了1300亿英镑,其中有46亿英镑来自英国互联网用户。在过去的一年中,有超过1700万英国人受到网络犯罪的袭击,人们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其次,Dennis教授指出,对网络犯罪进行监测和防护十分重要。一方面,公民个人对恶意软件的监测意识不足。虽然英国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教育工作,但公民仍然缺乏对恶意软件的理解和认知,个人的计算机设备仍然容易受到网络病毒的感染,并且这些受感染的设备可能成为感染源,继续感染其他网络设备。另一方面,公民和企业不知如何防范和报告。虽然英国公众的网络防范意识有所提高,但很多时候,受害者仍未意识到设备已被病毒攻击。因此,英国政府认为,仍需要提高公民和企业的安全意识。在未来五年,英国将在网络防御方面投资19亿英镑,主要用于提高执法部门对网络犯罪的应对能力、发挥政府部门维护网络安全的作用、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共同防范风险等。
最后,Dennis教授通过对传统共同犯罪问题的分析,来论证网络犯罪中的共犯问题。教授设想,D的何种行为可以在P的犯罪中成为共犯?一是协助行为。例如,D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P在其入室盗窃的房屋入口望风。二是鼓励行为。例如,P已经有杀人的犯意,A增加了其犯意。教授认为,“协助行为”和“鼓励行为”对于犯罪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D成为共犯,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D必须有协助或者鼓励P的行为,并且D必须认识到P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可能发生。
因此,在D存在帮助或者鼓励行为的情况下,分三种情况考虑。第一,如果D知道P会做 “违法”行为,但不知具体是何种行为或犯罪类型,D对P的犯罪结果不承担责任。第二,如果D明确知道P的具体犯罪类型,D对P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第三,如果D知道P将会实施犯罪清单中的一项,但不知是哪一项,D对P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此外,Dennis教授通过讲解英国法案和判例让同学们对网络犯罪中的共犯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在交流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华副教授、高艳东副教授、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高级专家谢虹燕、阿里巴巴安全部运营专家程科与Dennis教授进行了讨论;同学们踊跃提问和发言,在自己感兴趣的方面与Dennis教授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学习交流。
本次活动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际合作区域拓展计划——一带一路国家合作”项目。
(供稿人:张琼珲 摄影: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