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大数据+互联网法律”创新团队承办的互联网法律论坛第10期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顺利举行。参加本次论坛的有来自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和阿里巴巴集团的实务专家,也有来自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理论学者。
本次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副教授和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连斌总监先后主持,以“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为主题进行了三个方面的研讨:
一、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实务分享;
二、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学术分享;
三、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论文分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副教授
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连斌总监
一、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实务分享
论坛第一部分是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实务分享,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部徐芬主任和阿里巴巴安全部谢虹燕高级专家进行主题报告。
徐芬主任首先简要介绍了何为“打码”。“打码”即人工大量输入验证码,现在逐渐发展成了职业化的违法行为,是计算机图灵测试图像加密技术和图像解码识别技术相互竞争最后达到的结果。 因为验证图像生成技术无论是从成本还是难度都要远远低于图像解码识别技术,最后解码技术从自动化逐渐变成使用雇佣人工去解码。打码行业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第一类是打码平台程序自主提供者,第二类是打码工的组织者,第三类是打码工。
随后,徐芬主任与在场各位分享了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三个问题以及解决方式:(1)打码工组织者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除了勘验之外,还要结合撞库软件制作者与打码工组织者之间的任务分配,以及他们之间的沟通记录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论证;(2)打码工组织者的罪名认定问题,需要在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两个罪名之间进行甄别;(3)对普通打码工的处理问题,这涉及到证据认定和法律政策两个方面。
谢虹燕专家介绍了阿里巴巴近两年来取得的成果以及关注的网络违法犯罪问题,比如刷单炒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恶意软件、网络谣言等多方面。针对刷单炒信的行为,谢虹燕专家介绍了运用平台的技术手段拦截,以及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综合治理的模式。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案件,谢虹燕专家介绍了网络黑灰产的最新发展趋势,如本人主动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网络平台账号,有偿出卖给他人用于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这类出卖自己个人信息的行为该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同时介绍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务中适用上的困难。谢虹燕专家还结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何采用行政和刑事相结合的方法,对刷单炒信、网络谣言等行为进行规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采取的是综合手段,即刑法、行政法、民法,还包括企业自身的规则同步进行。
二、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学术分享
论坛第二部分是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学术分享,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汪勇副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李嘉副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助理教授进行主题报告。
余军教授以“恶意行为和恶意软件的行政法规制”为主题,提出了目前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1)我国法律对恶意软件的界定存在空白状态;(2)立法对恶意软件的规制手段比较单一,以事后规制为主,且对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严;(3)主管部门的职能未能做出明确的划分。
除此之外,余军教授认为对恶意软件的规制需要考虑软件行业的特殊性,应与传统的规制手段相区别。首先,应改变恶意软件无法可依的现状,对恶意软件的内涵进行界定,把握其主要关键特征,并通过类型化的方法进行分类。其次,需要创立行政机关与行业双元规制的模式。笼统而言,即加强行业规制、平台自我规制,政府退居二线起保障作用。但这两者具体任务的划分和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再研究。
汪勇副教授以“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困境及对策”为主题,提出了两个观点:(1)法律调整人的行为,当人的行为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也随之扩大。现在,人的行为已经进入到了虚拟的网络当中,其行为自然受到法律的调整。但是,虚拟网络中的行为与现实空间的行为大相径庭,如果用传统的法律来解决虚拟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勉为其难;(2)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技术类的犯罪,就没有社会的进步。网络犯罪是与网络共存的,网络犯罪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的。虽然不可能彻底消灭网络犯罪,但是,可以将网络犯罪控制在一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同时,汪勇副教授认为诈骗犯罪是和人的需求密切相关的,只要有人的不同需求,就有相应的诈骗类型出现。但无论何种诈骗类型,其社会行为模式大致可分为四个环节:(1)获取信息:通过微信、qq等各种方式让被害人获取相应的信息,使被害人产生一种需求,或者引起被害人关注;(2)建立信任:让被害人相信诈骗事实或者与诈骗犯罪人建立信任关系;(3)款项支付:被害人支付受骗款项;(4)款项转移:受骗款项转移到其他犯罪人手上,达到完全控制。深入研究该行为模式对预防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李嘉副教授以“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形成进路”为主题,通过援引国际贸易规则的形成进路,认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形成需要借助大量的实务资源,根据问题点设计规则、上升到理论阶段,最后再回到实践中。
互联网需要整个生态系统来进行综合性的治理。根据联合国的分类,可以把治理的内容分为四个方面:(1)技术设施及关键互联网资源管理相关问题;(2)互联网使用,包括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等问题;(3)与互联网相关,但是比互联网本身有着更为广泛影响,包括知识产权、互联网电子贸易等问题;(4)互联网的治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
最后,李嘉副教授强调数据权利的规范和数据的运用,在把住国家安全与公平竞争这两大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规则的设计和制定。
李世阳助理教授以“信息的权利属性与法律规制”为主题,认为个人信息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属性,但是不能直接将其单纯归为人格权或者财产权。针对欧洲国家提出的“信息自决权”,李世阳助理教授认为信息本身就带有公共财产的性质,而排他性很强的对有体物的赋权方式,特别是物权法,对信息来说并不适用,其中就伴随着事前设定权力的困难,尤其是对信息自决权的观念存在着一些弊端。
因此,李世阳助理教授认为,对于信息的保护应兼顾信息本身的流通特征与各个部门法的不同功能。具体而言,“信息自决权”在行政法上可能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因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行政法上容易被类型化。而且,信息的采集经常是强制或者半强制性的,具备了事先在个人信息上设定权利,从而有利于公民进行事先防御。在刑法上,应确立保护信息与信用的行为规范。在民法上,应优先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保护信息的流通。
嘉宾评议
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高级政府事务邱志英专家认为,在实务中许多电信诈骗的侦查已经超出了单一国家范围,需要国际合作。因此,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中需要社会的多方位联动,包括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等多个层次的努力。
三、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论文分享
论坛第三部分是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论文分享,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与法学”方向的同学进行成果汇报。
蔡诗萌:《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
汪颖:《淘宝刷单行为的法律定性与治理研究》
赵燕:《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平台义务——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
张琼珲:《公众使用权应作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陈贞桢:《大数据时代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
邱耀娴:《基于破窗理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分析》
牛子昂:《个人权益在新数据背景下的冲击与保护——浅析欧盟GDPR》
孟庆刚:《人工智能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
徐梦圆:《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背景下——谈“杜蕾斯域名”案》
郑健意:《对大数据时代三大原则的思考——<大数据时代>读书报告》
桑益飞:《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研究思考》
陈嘉欣:《职业刷单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最后,高艳东副教授对嘉宾发言进行了总结,认为网络空间的治理事关个人、社会和国家,强调了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连斌总监表示阿里巴巴集团希望加强与各位专家、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至此,互联网法律论坛第10期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研讨会圆满结束。此次论坛为实务部门、高校师生、互联网企业搭建了一个学术交流、思维碰撞的平台,营造了浓厚的学术氛围,在互联网法律发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与会嘉宾(以姓名拼音为序):
程 科: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运营专家
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连 斌: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
李 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世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
梅哲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部检察官助理
邱志英: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高级政府事务专家
汪 勇: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云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
谢虹燕: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高级专家
徐 芬: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部主任
徐文涛: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资深运营专员
余 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俞姗姗: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秘书
翟高叶: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实验室管理员
以及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本次互联网法律论坛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供稿人:邱耀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