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9点半,中国人民大学王贵松老师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室为老师、同学们带来了题为“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的讲座,讲座由胡敏洁老师主持,章剑生老师、郑春燕老师、余军老师以及金承东老师也参加了讲座。
王贵松老师开宗明义,有关行政裁量的研究,主要在法适用的语境下,借鉴凯尔森的有关理论,在法律框架秩序下观察行政裁量,明确其位置。从法律规范到最终行政决定的作出,法律对现实的规范长度有其自身局限性。尽管有行政立法、行政裁量基准等延长规范长度的方法,个案判断的形成仍离不开行政裁量。另一方面,行政裁量也会考量公共政策因素。由此,对于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牵涉的原告资格、审查强度、审查方法等问题离不开行政裁量在法律框架秩序中的定位。
回到行政裁量构造的主题,王贵松老师将其置于动态的法律适用的视野下,分别探寻其构造。要件裁量部分,主要围绕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构造与类型展开。王贵松老师以行政处罚案件中,车牌是否可以解释为法律规范中的证书为例进行了说明,此外结合法律适用的方法,王贵松老师认为以完整法条为起点,围绕个案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由此对应相应的规范效果。而规范效果的具体化,需要结合定性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有关法律原则等因素进行裁量。以快递员开拆用户邮件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罚为例,王贵松老师生动阐述了这一过程。
基于行政裁量的构造,对行政裁量的控制,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案:其一,行政裁量理由的说明;其二,通过设定行政裁量基准对个案裁量进行控制。对前者而言,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区别于事实与依据的理由说明,并结合饭垄堆公司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分析该案中行政复议决定应说明理由的重要性。对后者而言,需要讨论裁量基准的性质与效力。目前,对裁量基准的性质有三种观点:其一为行政立法;其二为行政规则;其三为一般裁量。王贵松老师认为前两种观点均有缺陷,主张裁量基准应解释为一般裁量,即裁量理由的规范化。由此,基于平等对待与个别化原则,裁量基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并结合裁量应说明理由的裁量控制落实。王贵松老师以云南周文明案为例,说明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方式。但是,行政裁量也存在界限。理论上,有裁量的外部界限,违反则为超越裁量权;有裁量的内部界限,违反则为滥用裁量权。针对上述裁量可能违法的情况,结合裁量的构造与控制方法,司法审查在原告资格、审查方法、审查强度方面有所不同。
主题演讲结束后,进入讨论环节。郑春燕老师、余军老师、黄锴老师就裁量基准的性质、效力与限度;余军老师、章剑生老师围绕公共利益是否可以类型化等问题与王贵松老师深入交流。章剑生老师认为可以在立法—行政—司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国国情讨论裁量问题。金承东老师围绕行政—司法框架下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限度;黄锴老师就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问题分别与王贵松老师展开讨论。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文稿:刘雪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