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万怀教授应邀来我院作了一场题为“温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精彩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叶良芳教授主持,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周振晓教授作为嘉宾出席。
孙教授从“什么是积极主义刑法观”这一问题切入,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和论证。所谓“积极主义刑法观”,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例的特殊情况,积极地去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而不是纯粹地依照法条字面规定机械地裁判。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司法能动主义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曾经被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之一的美国联邦首席大法官沃伦,在任期间一改法院机械适用法律的做法,积极推行司法能动主义,并将其发挥至极致。然而,国内不少学者极力反对在中国推行司法能动主义,认为一旦在中国推行司法能动主义,就极易导致法官造法,从而僭越立法权。对此,孙教授提出了一个有力的反问:“难道机械地遵守法律就是所谓的‘司法克制主义’”?他以柏林墙事件以及电影《生死朗读》中的故事为例进行了生动的论证,并得出结论:亦步亦趋地“忠实”地遵守法律没有任何意义,应当倡导一种“温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
那么,什么是“温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孙教授以刑法第49条关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之规定为例进行说理。对于该条文,司法解释曾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侦查羁押期间怀孕的,即使审判时已经没有怀孕了也不判死刑”。然而,某市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警方发现某女毒贩怀孕,故意不实施抓捕,等孩子分娩后再实施抓捕。这样一来,表面上看,被告人就不属于“在侦查羁押期间怀孕”,从而绕开了“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强制性规定。而后法院经查证,认为警方是在故意规避法律,不具有正当性,最后按照立法精神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这种坚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解释法律的做法,就是一种“温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这种刑法观坚定地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绝对不能定罪处刑”;“法律即使有规定,也并非一定要定罪处刑”。相反,如果仅仅根据危害行为的后果和主观恶性来定性,而不考虑立法规定,则属于所谓的“司法犯罪化”,是一种“极端的积极主义刑法观”,是不可取的。
“温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要求法官精准地领悟法条精神,精细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法律明文规定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关键是要采用合目的性解释的方式,实现文本、理念、政策三者的有机融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安定性和社会正义。因为,比追求“同案同判”更有价值的是实现“不同案不同判”。
讲授完毕,在座同学纷纷踊跃提问,诸如“刑罚的目的仅仅是预防犯罪吗”、“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构成要件”、“如何看待将行政处罚事由转为刑法罪名并将刑法罪名不断细化、增多的现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立法与刑法谦抑性的关系”等问题,孙教授均精辟地予以解答,令人茅塞顿开。
本将讲座主题明确,内容充实,节奏紧凑。孙教授敏捷的才思、宽广的知识面、深厚的刑法哲学功底,都值得同学们学习。
文/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