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及其反思――记法学前沿2018(13)总第274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6-13 点击次数:475

    2018年6月9日,武汉大学法学院郭玉军教授应邀来我院作了一场题为“中国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及其反思”的精彩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金彭年教授主持,我院马光副教授,王海波老师均参与此次会议,会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郭玉军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目前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三方面内容:双边条约体系下的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核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的事实互惠原则的承认与执行;对台湾、香港、澳门三地的特殊安排。随后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相关实践,我国总共签订了三十七个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有三十三个条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内容,并介绍了中国在一些具体领域内签订的包含“承认与执行”相关内容的多边条约,例如:《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等。
    接着,郭玉军教授结合其所做的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国别报告对一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考察因素进行了归纳并进一步分析。总体的参考因素包括判决终局性;适当管辖权;正当程序;无相互冲突的判决;公共政策;欺诈。其中,判决的终局性,虽然大多数做法都是要求外国判决已经终局,可是终局的判定是以执行地国的认定为标准,还是以原审国的认定为标准,存在不同做法。除此之外,郭教授还提出了正在上诉和中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有的国家对于正在上诉的案件仍然承认和执行,对于事后与原审判决相冲突的判决,则进行执行回转。金钱判决与非金钱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比较。同时也探讨了全球资产冻结令等禁令下的执行,税收的执行不动产的执行问题。

    最后,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认定进行了分析,目前各法院对于“互惠原则”无统一标准,例如单论我国对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的法院则认为有互惠关系,有的认为无互惠关系,理由是不同的州对于我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同,如果相对应的州有承认的实践则构成了互惠。这种做法缺乏立法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尚未形成统一做法。金彭年教授对于“事实互惠”的认定,提出不以原审国要求的承认与执行为前提,或许可以原审国若是无相反的判决或者立法规定时,即可认定执行国语原审国构成互惠。
    报告既毕,金彭年教授,马光副教授与王海波老师等进行了热烈讨论,以及很多实践中的法官、律师对于实践做法的关注与讨论,引发广大师生的思考,整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落下帷幕。

 
图/苏柳丹,文/王宇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