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第六期民商法前沿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博士生林洹民与德国洪堡大学博士生胡剑分别为我们带来了题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之现代化》和《过错归责在我国现行法上的必要性与规范基础》的精彩报告。陆青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陈信勇、章程老师和我校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讲座。
林洹民博士率先进行报告。林洹民博士首先提出我国缔约过失规则是否需要修改,这是真问题还是假问题,其次,谈及我国缔约过失规则的修改建议。他从以下三方面《一审稿》第292条不宜继续宣扬故意归责,违反先合同诚信合作义务之缔约过失责任――中断缔约、违反预约和不履行批准、登记手续,违反先合同信息说明义务之缔约过失责任:法效果的多样化三方面展开讨论。
谈及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时,林洹民博士表示:合同自由呈现出了过度膨胀的趋势:即使当事人的约定有失公平,司法机关也往往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认可。当合同约定严重干涉相对方的经营自由时,法院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由予以认可。最后,他结合学说创新,进行了有关缔约过失的条文设计。
随后,胡剑博士通过视频方式就《过错归责在我国现行法上的必要性与规范基础》进行了报告。过错归责实指将第三人的过错归责于债务人,主要以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为着眼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4条: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紧接着,胡剑博士又举了很多案例,例如:“丹阳游客赴台旅游案”、 “沈阳家乐福绊倒案”、 “厂房地基缺陷案”等等。通过列举现行法的诸多法条得出过错归责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现行法上与过错有关的规则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保护责任、后契约义务、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医疗合同、保险合同、与有过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除此之外,胡剑博士还向我们介绍我国法院的处理模式以及现行法上的规范基础。
报告既毕,陈信勇老师、陆青老师、章程老师与报告者就缔约过失与过错归责问题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在场的部分同学向林洹民博士提问,他也一一作出了回应。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活动落下了帷幕。
郑永胜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