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0-21 点击次数:54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促进教学改革,学院组建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由专职督导和兼职督导组成。

兼职督导从教学委员会委员中选任。督导组秘书由教育教学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条  督导组成员由学院发文,聘期2学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督导组职责

1.负责学院本科、研究生教学检查及相关工作;

2.督促学院教学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3.协助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4.参加督导工作会议;

5.撰写督导工作报告,为学院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6.督导需参加随堂听课。

建议专职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课时,每门课听2课时,原则上一学期内的课程不重复听讲。

第四条 完成督导工作,可获得督导酬金。

教学督导,每听2课时并反馈一份听课表至教育教学中心的,酬金200元。学期末统一支付。

第五条  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第六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七条  学院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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