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0-21 点击次数:54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促进教学改革,学院组建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由专职督导和兼职督导组成。
兼职督导从教学委员会委员中选任。督导组秘书由教育教学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条 督导组成员由学院发文,聘期2学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督导组职责
1.负责学院本科、研究生教学检查及相关工作;
2.督促学院教学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3.协助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4.参加督导工作会议;
5.撰写督导工作报告,为学院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6.督导需参加随堂听课。
建议专职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课时,每门课听2课时,原则上一学期内的课程不重复听讲。
第四条 完成督导工作,可获得督导酬金。
教学督导,每听2课时并反馈一份听课表至教育教学中心的,酬金200元。学期末统一支付。
第五条 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第六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七条 学院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光华法学院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