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远教授应邀出席“2018年刑事诉讼法颁行”高端论坛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25 点击次数:350

    2018年11月17日,为推进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东卫刑事辩护研究基地,共同举办“2018年刑事诉讼法颁行”高端论坛,来自立法机关、中央政法委、两高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律师界、理论界代表与会研讨。

    与会者就“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与监察法的衔接及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与速裁程序”三个方面的主题进行研讨,气氛热烈。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陈国庆,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中央政法委法治局处长方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顾永忠,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教授许兰亭,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等都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2018年10月26日,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且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研讨会致辞中表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意义重大,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司法改革与法治改革进入新时代出台的背景下颁布的的第一个刑诉法修正案,体现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和立法完善的有机衔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诉权的保障。

    在“与监察法的衔接及缺席审判”主题研讨环节,我院王敏远教授认为,缺席审判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重要的制度,缺席审判制度是天然有缺陷的刑事审判制度。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必须在场。我们曾经认为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是一种义务,但对被告人出庭的第二种理解认为,这是被告人的权利。因为缺席审判制度是天然有缺陷的刑事审判制度,必须严格的限制它的适用范围。首先,立法必须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否则会导致实务部门对缺席审判的滥用。其次,立法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障,缺席审判的全程要实现律师覆盖。第三,事后补救措施。只要被告人归案并提出不服缺席审判,案件就应该重新审理。无论案件裁判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已经经过上诉期限均可以重启审理程序。

    本次研讨会谈及两法衔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监察法立法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传统的理论带来的冲击,以及对缺席审判、认罪认罚等基础理论的阐述,是一次难得的对于刑诉法修法所进行的很好的诠释。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文稿:龚瑞东

审稿:吴越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