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寒假社会实践团队走进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2-25 点击次数:85


2019年2月22日上午9点,浙江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实践2018-2019小分队到达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是隶属于省市场监管局的消费者组织。消保委的工作包括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对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等。

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之下,队员们首先参观了消保委的展厅,之后就消保委的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提问,得到了相关负责人员的热情解答。



下面将简要介绍同学们最为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金融消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P2P投资该如何定性?

原则上金融消费不属于受理范围,但这个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若是通过购买实体商品等进行金融消费,这更倾向于消费则属于受理范围,但金融产品其实更偏向于投资的形态。若是明显出于投资考虑而进行的金融消费则应当由消费者负担必要的风险,原则上投资不属于个人生活消费,因而一般也不属于消保委的受理范围。

省消保委也受理过一起较为典型的“老年人艺术品投资案”。2017年,杭州消费者谢阿姨与杭州达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爱福家”客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艺术品交易合同;消费者在指定网站以预售的方式购买艺术品一份,支付价款2万元。合同约定该艺术品由“易文网”保管,一年合同期内消费者可随时交割或出售该艺术品,合同期满后可全额退还预付款,该有限公司按合同款的10%作为投资收益分期按月向消费者支付。2018年2月底合同到期后消费者要求返还贷款遭拒。

这一类案件实际上是针对老年人辨别能力较弱而以虚假艺术品为幌子,实则为高利率投资的圈套。针对这一类所谓的消费,消保委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防患投资理财风险。

二、预付式消费相关问题

预付式消费是近年来新兴的消费模式,但由于相关的制度建构不完善,行业自律较差等问题,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是2018年消保委处理纠纷的重点和难点,对于这一问题,在我省的实施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可以参照上面的规定解决。比如,我们经常会遇到的原充值卡店铺被新店代替的情况,此时,消费者的权利仍应受到保障,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三、老年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对于我们比较关心的老年消费者投诉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老年人通常会采用上门投诉的方式,而老年人投诉的案例则基本是在购买了虚假宣传的医疗保健品后要求退货,在消保委组织调解的情况下,这些案例基本能够得到解决。同时,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由于老年人在消费过程中更容易“上当受骗”,因此,除了帮助其维权外,更关键的是需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了解商家常用的宣传手段,让他们能够更加理性的消费。另外他还表示,根据中消协的指示,在今年的315晚会上也公布一些失信企业的名单,同学们到时可以关注。

四、消保委的起诉问题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消保委也会支持消费者向经营者提起诉讼。对于经济上有困难的消费者,消保委有专门的资金可以为其提供帮助。同时也有在消保委挂职的律师会为这些消费者提供帮助。当然,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消保委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即公益诉讼,在2014年省消保委曾向上海铁路局“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过公益诉讼,该案最终以达成和解告终。

在展厅的参观之中,队员们亲眼目睹了假冒伪劣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程度之高,也学习到了一些辨别伪劣商品的小窍门;在与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的交谈与问答之中,队员们更是对消保委的工作成果与未来的工作规划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对于消费者在生活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系列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对于浙江省政府贯彻“放心消费在浙江”的目标也更加有信心。我们相信,在各级消保委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各方的努力之下,中国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中国的消费市场环境也会更加美好!

文稿:周弋戈 陈楠

摄影:周弋戈

审稿:楼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