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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者:白璐 发布日期:2024-01-09 点击次数:26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意见》(浙大发研〔2023〕37 号),为加快构建更加卓越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切实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抽查程序
为严把论文出口质量,由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当季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抽查。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核查要素清单》,核查学位论文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格式规范及创新性,并将抽查名单及结果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抽查对象
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季申请博士学位总人数的10%,硕士学位论文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季申请硕士学位总人数的5%。出现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发现问题论文后前三年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未达到有2份为B(良好)及以上的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未达到有1份为B(良好)及以上的学位论文、论文答辩未全票通过的学位论文为必查学位论文;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位论文、导师已退休或长期不在校内履职的学位论文、在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为重点抽查学位论文。
三、抽查结果处理
如在抽查中发现未符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核查要素清单》的学位论文,将责令学位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限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提交学科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是否授予学位。
四、本细则由浙江大学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法学学科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