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人论坛 | 碰撞与交流:2024学人论坛在杭顺利召开
发布者:曹燕飞  发布日期:2024-11-19 点击次数:10

20241110日至11日,2024学人论坛在杭州市圣威国际酒店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绍兴市(新昌)“梁柏台法治精神” 与基层治理联合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本次会议分为五个单元,前四个单元在10日举行,学术研究进展报告单元在11日上午开展。来自浙江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大城市学院、广州商学院等高校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和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会议的报告和讨论。

论坛伊始,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绍兴市(新昌)“梁柏台法治精神” 与基层治理联合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葛洪义就本次会议召开的背景以及本年度中心工作进行了介绍,同时部署后续工作计划。葛洪义教授讲到,这一年中心工作主要围绕与海宁、新昌的合作开展,旨在深入了解中国社会以及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变化,并参与其中。通过对经验的概括、提炼、总结,将具有普遍性的要点进行推广,抓住红色法律资源,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第二单元:地方法制的理论阐释

第二单元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征楠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张帆以《地方法制的概念与意义》为题进行报告,认为地方法制本身是一个后概念,具有解释性的功能,归属于教义学,通过厘清概念中的事实性因素和价值性因素及两者的关联,进一步阐述地方法制概念。同时,将地方法制拆解为“地方”与“法制”,将定语式的地方转化为名词式的地方,提出行为性规则与影响实效的三种规则,以期从规范性层面增加地方法制概念的厚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以《地方立法权的范围》为题进行报告,认为《立法法》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中的“立法事项范围控制”与“赋权节奏控制”在实践中并未发生作用,意味着这一条款存在效力与实效性相脱节的问题。在法政策学的层面,通过“法制统一”与“分级治理”原则对这一条款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对这一条款进行客观目的解释,探求其在“今日法秩序中的规范意义”,为解决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一种可能的参考方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以《系统结构耦合视角下的象征性立法》为题进行报告,认为象征性立法体现了政治与法律二者的结构耦合关系。文章分别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层面解释象征的意涵,将象征性立法视为一种强表达-弱实效的立法。从新型国家治理手段的角度切入,阐释象征性立法的政治功能和法治评价,认为象征性立法概念要承担起规范引导与反思批判的双重功能。

第三单元:区域法治与基层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金雄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钭晓东以《“枫桥经验”基层治理中国式现代化与学术共同体建设》为题进行报告,从研究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重要目标、结构框架、核心命题三个问题出发:总结归纳出“枫桥式”工作法多层次协商、多元化协同、多渠道协作机制的特点规律;以“2根本+4立足+4环节”的结构框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枫桥经验”自身基因,将“共同体”建设视为当前须夯实研究与重点关注的核心命题。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教授邵培樟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为题进行报告,认为基层社会治理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实践,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并非同步开展。同时,作为舶来的法治与作为内生的社会治理之间存在张力。文章从基层社会治理的本质、与法治化的关系、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评判标准三个问题展开论述,认为基层社会治理与法治化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提出四要素六向度的分析框架,重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评价机制与现实样态。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韩业斌以《决定式协同立法的现实需求与完善路径——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为题进行报告,主要围绕《立法法》第83条和《地方组织法》第10条规定的协同立法展开论述。以功能主义为研究方法,对决定式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进行类型化区分,指出决定式协同立法存在程序随意、监督力度不足、存在违反《立法法》情形的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将决定性协同立法纳入法治轨道。

广州商学院讲师严文俊以《从科层治理到简约治理——村规民约融入河长制的路径选择》为题进行报告,认为现有治理模式忽略了科层治理对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掣肘,导致产生层层加码、信息失真、权责结构失衡的现实困境。因此,需要引入“简约治理”理论,将村委会和民间组织为治理主体,以村规民约为治理规则,以期纾解科层治理所导致的规模治理难题。

第四单元:地方法制的多视角阐释

第四单元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健鹏主持。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特聘研究员黄镇以《平台企业涉劳算法透明度及其对过度劳动的影响》为题进行报告,针对新业态劳动者面临的“算法问题”,提出算法透明与过度劳动之间的悖论。从应用领域和概念维度搭建分析框架,证明算法透明度包含追踪、评价、收入算法透明等多个方面和多个维度,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算法信息的披露方式。因此,算法透明不等于算法可知,应当减少信息干扰,积极运用助推手段,从而提高新业态从业者职业健康行为、减少过度劳动。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江秋伟以《平台用工规制中的中央与地方》为题进行报告,认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庞大,权益问题凸显。结合中央与地方关于新业态劳动的规范性文件,说明中央规制目标的双重性与地方规制任务的模板化。同时,在平台用工规制中,中央与地方呈现出类似运作方式与规则导向。因此,整个平台用工的规制正处于变动之中,需要进一步观察。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旭东以《说数:中国传统制度的学理起源》为题进行报告,剖析法律制度背后形而上观念。文章从中国传统制度出发,认为世界由气构成,气之运行为阴阳,阴阳皆有其象,有象乃生其数。观象、识数、明理,知识生焉,将之作为法学、法哲学背后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价值观。

在评议与讨论环节,与会者就具体的研究方法、分析框架的可行性、发表的难易程度等问题展开充分讨论,报告人在此基础上进行回应,形成了学术间的良好的争鸣与共鸣。

博士生学术研究进展报告

学术研究进展报告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赵健旭主持。

上半场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殷瑞洁以《对文明行为促进型立法的科学性考察——基于权衡模型下的立法方法论》为题,强调系统化立法的论证,重点关注关注 “立法实现自由”的理论目的。博士生赵义申以《如何理解法教义学的解释——一个诠释学视角》,认为理解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学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解释”,法教义学的解释活动并不具有自足性,以法律理解为基础。博士生何佳舟以《我国金融法院的设立与基本制度构建》为题,指出当前我国金融法院设立过程中存在缺乏明显依据与完整建制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设立金融法院的价值目标与意义。博士生徐翼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实践逻辑与法理省思》为题,指出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上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公共利益选择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博士生卢丽彬以《法典、法官与法学家:法典化时代的法律解释共同体》为题,探讨如何在法典化时代焕发法律解释共同体的活力,从而构建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博士生周元伟以《立法者的行动与实践之辩》为题,旨在通过对规范性立法理论的研究,为立法提供制定法之外的规范性依据,实现立法质量的提升。

下半场中博士生王星宇以《当代中国法律传播中的法律叙事研究》为题,探讨法律叙事应当具备的工具性价值与其自身的独立价值,明确法律传播中的法律叙事应当坚持的价值导向。博士生沈婧麒以《地方先行性立法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路径》为题,指出先行性立法具有制定范围模糊的实践困境,应采“行为说”进行规范解释,寻求法律上的“支点”。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牛世杰以《法律权威的规范性权力如何可能?》为题,指出权威结构依赖于社群成员之间的惯习规则,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一方能够通过发出指令为对方创造道德义务。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林静瑜以《数字时代对法的本体论的再思考》为题,介绍了数字技术如何影响社会规则体系和法律本质变化。

评议环节,在场师生结合论文的实际发表、学术论文的理论门槛等方面展开探讨。最后,葛洪义教授认为本次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实现了师生间学术的碰撞和交流,提出在法理学基本问题上要有一定的深入,找到理论和现实两者间的平衡,始终将理论建立在对中国自身问题的基础上。至此,为期一天半的会议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