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浙大发研〔2022〕39 号)的要求,2023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及培养方案中有“国际化培养”环节的研究生,应在提交学位申请之前完成“国际化培养”环节审核。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细则。
“国际化培养”环节完成方式如下:
序号 | 完成方式 |
1 | 赴境外高校等参加联合培养项目 |
2 | 赴境外高校等参加交流学习并获得有效课程学分 |
3 | 赴境外参加学术交流、实习实践、国际竞赛等各类交流项目 |
4 | 参加法学及相关学科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含线上国际学术会议) |
5 | 参加研究生线上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
6 | 修读或旁听LL.M.&SJD项目全英文课程达到16学时(针对强军计划研究生) |
7 | 参加学院开设的英文讲座达到8次(针对强军计划研究生) |
8 | 参加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国际化活动 |
需要完成“国际化培养”环节的研究生,应登录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https://yjsy.zju.edu.cn/,以下简称“学校系统”),在应用中心—培养过程—“国际化培养”,核对审批通过的回国(境)(含线上对外交流)申请记录信息,并提交申请。若在境内完成“国际化培养”,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填写“特殊情况说明”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申请。
申请经导师、学院(系)研究生科审批通过视作完成“国际化培养”。如回国(境)申请记录的“项目类型”为“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或“对外交流项目”(“对外交流项目类型”应为“交换生项目”)的,申请提交后由系统自动审批通过。
研究生提交申请后,联系导师登录学校系统,在首页“我的待办”,或在导师应用—培养过程—“国际化培养”,找到对应的申请记录,完成在线审核。学院(系)研究生科在首页“我的待办”,或在左侧行政审批菜单—培养过程—“国际化培养”,找到对应的申请记录,完成在线审核。
光华法学院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