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下午,第二十五届法文化月暨浙江大学博士生创新论坛第548期讲座“司法人工智能的功能主义转向及其得失”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举行。
本次活动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会与光华法学院法理与判例研究所教工党支部联合承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交大法学》责任编辑徐舒浩老师应邀作专题报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25级司法文明博士研究生赵易主持,王凌皞老师参与现场交流。

从足球判罚到司法裁判:准确率为何如此重要?
讲座伊始,徐舒浩老师从司法智能辅助系统的现实应用谈起,在部分司法场景中,系统已经能够从案件材料中自动提取要素,并对是否起诉、刑罚执行方式等作出推荐。这使一个看似遥远的问题变得十分具体:我们是否有理由接受“机器人检察官”或者“机器人法官”参与决定人的重大权益?
徐老师以足球比赛中的视频助理裁判和半自动越位识别技术为例,呈现了人们态度的变化。误判曾被视为足球“人性魅力”的一部分,但当技术能够显著降低错误率时,准确性逐渐压倒了人们对传统裁判方式的依恋。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司法领域,如果机器在某项具体任务中的平均准确率高于人类,为什么准确率较低的人类司法者,反而可以仅凭个人确信去修改机器的结论?
二、人机协同,究竟是谁辅助谁?
围绕这一问题,徐老师对通常所说的“人机互补”提出了质疑。人们习惯认为,机器的不足恰好由人来弥补,人的弱点也恰好可以由机器修正。但为什么人机结合的一定是双方的优点,而不是错误的相互放大?
徐老师将功能主义的强版本概括为“准确率进步主义”,即在已经能够被拆解和模型化的司法任务中,应当比较人和机器各自的表现,并将更大的决策权重赋予准确率更高的一方。由此形成的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主机辅”,而是一种“高门槛人机协同”——当AI更可能正确时,人类若要改变机器结论,应当提出法律规范变化、案件事实重大差异、训练数据过时等强有力的理由。
针对“AI不懂法律推理”的批评,徐老师进一步指出,司法人工智能并非试图一次性掌握完整的司法活动,而是将其拆解为事实争点归纳、证据矛盾识别、量刑辅助等具体任务。AI或许没有沿着人类熟悉的道路进行推理,却可能通过另一条道路达到相近的结果。因而,机器能否复制人类的思维过程,与其能否完成特定任务,应当被区分开来。

三、功能主义的胜利,也可能成为它的困境
如果人工智能能够从大量既决案件中提炼裁判规律,它实际上是在以技术方式强化“类案同判”。徐老师指出,这并不是人工智能时代才出现的新问题,而是类案同判逻辑的数字化延伸——过去的裁判是否更值得信赖?个体法官在何种条件下有理由背离既有裁判脉络?
功能主义因此具有相当强的解释力,但其真正的困难也由此出现。若每位司法者面对机器时,都理性地选择服从准确率更高的一方,那么新的、偏离性的裁判将难以产生,案例之间也不再形成竞争。历史经验会不断在未来重演,司法可能逐渐“板结”。
更深层的风险在于,随着一个个司法任务被模型接管,法律人的判断能力也可能随之退化。当能够评价、纠正机器的人越来越少时,机器的“准确率”本身又将由谁判断?
对此,徐老师提出,让司法者参与办案模型开发、建立模型限时许可制度、设置人类独立决策的保护阶段等缓解方案。但他也坦言,这些方案更多是对机器冒进与人类退却的延缓,而非彻底解决。
四、准确的结论,是否等于好的司法?
互动环节中,赵易首先追问,司法中的“准确率”究竟指什么?地图导航是否准确,可以通过道路是否畅通来判断,但司法裁判不仅要给出结论,还必须回应“我为什么违法”“我的个体理由是否得到了考虑”等问题。因而,准确率究竟只评价裁判结论,还是也应包括裁判理由与对个体处境的回应?
她进一步提出,当AI凭借认知优势获得优先信赖,而人类只有提出强有力证据才能推翻其结论时,AI是否已经从一种认识上的权威,逐渐转化为对法官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实践权威?在个体法官缺乏纠错动机的情况下,这种权威又如何接受审查?
徐老师回应,司法准确率虽然并非像自然科学测量那样精确,却也难以被完全否定,否则类案同判所预设的“既有裁判更可能正确”也将失去基础。但他同时承认,当机器获得持续的程序性优势之后,单个司法者很难发现并纠正其错误,最终可能只能依靠审判委员会等集体机制,整个图景因此具有相当强的悲观色彩。

王凌皞老师首先指出,人工智能从历史裁判中提炼出的规律,未必天然具有规范上的正确性。既有裁判可能包含系统性偏差,模型即使能够准确复现主流做法,也可能只是在更稳定地延续错误。因此,同案同判并不是裁判正确性的结论,某种判断被反复采用,只能表明其构成当前的主流答案,仍须接受进一步的规范评价。
王凌皞老师进一步提出,即使机器在“决定本身”上更为准确,也不能仅凭准确率完成司法决定的正当化。司法还涉及由谁作出决定、当事人能否参与和提出异议,以及决定者如何说明理由、承担责任。因而,问题不仅是机器能否“判对”,还在于它能否进入司法程序中的责任与问责关系。
徐舒浩老师回应,类案同判确实不能保证绝对正确,但它意味着既有裁判相较于个体判断具有初步的可信度;当机器能够更稳定地提炼这一裁判脉络时,个体司法者若要偏离,仍需提出较为充分的理由。不过,程序、责任和主体地位等问题,也表明准确率并不能穷尽人工智能参与司法的全部正当性基础。
董紫来则从具体应用场景追问,人工智能应当用于一审辅助、二审复核还是裁判后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应当享有知情、选择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调解所追求的纠纷化解,也难以完全用准确率衡量。徐老师回应,人工智能的功能与边界应结合具体程序阶段加以判断,准确率能够解释司法的一部分,却不能涵盖司法实践的全部价值。
本次讲座并未简单回答“司法是否应当使用人工智能”,而是将问题推进到了更深层次:当机器越来越准确时,人类为何仍应保留判断权;而当人类越来越依赖机器时,又如何维持司法创新、职业能力与制度责任?
面对从大量既决案件中提炼规律的智能模型,期待某一个具体司法者凭借个人洞见,不断识别并纠正机器所继承的集体偏误,或许并不现实。正如徐舒浩老师所言,对于多数一线司法者而言,“个人英雄主义的叙事是奢侈的”。然而,当个人判断不断退场,过去又通过数据与模型持续进入未来,司法应当依靠何种机制发现错误、突破惯性并推动理论更新,仍是功能主义必须面对的问题。
正是在这些尚无定论的追问中,司法人工智能不再只是技术应用问题,也成为关于准确与正当、权威与理由、历史延续与制度革新,以及人在司法中究竟处于何种位置的法理学问题。
鸣谢:
特别感谢【中兴通讯】
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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