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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法学院出国(境)交流项目遴选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1-21 点击次数:1035

 
一、宗旨
为规范我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的遴选工作,保证我院在校生出国(境)项
目的选派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遴选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包括:
(一)院级短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
(二)院级长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学位项目
(三)校派出国(境)交流项目
(四)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
三、申请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
(二)我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符合相关项目的申请条件
1. 院级短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
外语达到一定的水平
本科生的外语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英语六级成绩460分以上;
B.英语四级成绩550分以上;
C.托福80分或雅思5.5以上;
D.通过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
研究生的外语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英语六级成绩460分以上;
B.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C.托福95分或者雅思6.5以上;
D.通过学校组织的研究生英语水平测试;
E.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若申请的人数,超过有关交流项目的可接受人数,未参加过有关学院、学校组织的境外交流活动者,优先考虑
2. 院级长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学位项目
每年的春学期和秋学期的开学第一周,教育教学中心在学院院网上公布院级长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学位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的基本条件如外语要求、费用等。
若申请的人数,超过有关交流项目、学位项目的可接受人数,未参加过有关学院、学校组织的境外交流活动者,优先考虑。
3.校派出国(境)交流项目、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
校派出国(境)交流项目、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申请条件,根据学校公布的具体规定。
(四)品德优良,诚实信用,在校期间无违法和违纪记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遴选资格;学校有特别规定的,依学校规定。
1.无故迟到注册;
2.违反浙江大学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4.无正当理由延长学习年限。
四、遴选方法
(一) 院级短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
1.本科生
按上一学年学业成绩排名进行遴选;
2.研究生
按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进行遴选,研一的学生提供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大学四年的成绩以及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分。
最后一个名额,如果申请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或者成绩加权平均分相同,则由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遴选。
(二)院级长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学位项目
 1.本科生
按在校期间学业成绩排名进行遴选。
2.研究生
按在校期间所有课程的成绩加权平均分进行遴选。
最后一个名额,如果申请的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排名相同或者申请的研究生所有课程加权平均分成绩相同,则由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遴选。
   (三)校派出国(境)交流项目
1. 本科生
由学校进行遴选的,学生符合学校有关项目申请条件的,学院给予推荐。由学院进行遴选推荐的,学院比照院级长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遴选规则进行推荐。
2. 研究生
由学校进行遴选的,学生符合学校有关项目申请条件的,学院给予推荐。由学院进行遴选推荐的,学院比照院级长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遴选规则进行推荐,但学校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比照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的遴选规则。
(四)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
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以及学校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由学院进行遴选向学校推荐的,学院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遴选推荐。
1. 本科生
学院比照院级长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学位项目遴选规则进行推荐。
2. 研究生
根据综合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综合成绩由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成绩50% +
遴选委员会评审成绩50%构成。
A. 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成绩的量分公式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 科研成绩×20+综合素质成绩×10%
法律硕士(法学)、法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科研成绩×40%+综合素质成绩×10%
博士生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科研成绩×60%+综合素质成绩×10%
英语免修的按85分计算。科研成绩包括:期刊论文、学术会议主题发言和论文、著作(含译著)、课题、获奖等地。综合素质成绩包括社会工作、文体等  
遴选委员会评审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学校排名、学科声誉、导师声望占20
分;学习计划陈述以及现场答辩综合表现占30分。
B.遴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外事、思政工作领导、学院分管纪律检察工作的领导、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学院教育教学中心主任、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
(五)名额分配
学院有权根据规划,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各项目名额的分配
五、附则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光华法学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统合成绩量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