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法学院关于2025年 “贸仲杯”与“杰赛普”(JESSUP)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选手招募的通知
发布者:王艺潼  发布日期:2025-07-09 点击次数:10

       近日,英文模拟法庭赛事“贸仲杯”与“杰赛普”(JESSUP)陆续开始报名。为了适应模拟法庭人才梯队建设、整合模拟法庭人才以及科学化准备周期和方法的需要,光华法学院将统一组织同学参与上述赛事。现面向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与研究生,赛事个别要求详见说明)开放报名通道,欢迎各位同学积极准备、踊跃参与。

请注意:两项赛事将进行联合选拔,笔试题目一致,各位同学提交一份报名表与材料即可。评审组将根据报名同学的个人志愿,结合笔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各赛队入选名单。


一、赛事介绍

(一)贸仲杯

1.比赛详情:

 “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面向全国法学院校的仲裁法律专业年度竞赛,近年来已成为我国仲裁赛事的第一品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贸仲杯”既是WILLEM C. VIS MOOT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的国内选拔赛,也是其认可的全球首场赛前赛。“贸仲杯”使用与WILLEM C. VIS MOOT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相同的赛题与仲裁规则,比赛语言为英文。

2024年第22届“贸仲杯”中,我院代表队在全国101支赛队中取得总积分排名全国第9的优异成绩,成功晋级淘汰赛,最终荣获全国二等奖第一名。



2.选拔标准:

1)法律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学习与思考能力、法律检索能力以及英语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对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交易法具备浓厚的兴趣;

2)赛队成员由庭辩员与研究员组成,庭辩员应具备流利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研究员应具备扎实的英语书面表达能力与检索能力;

3)有过往模拟法庭、英文辩论或演讲比赛等经历将被优先考虑;

4)认真负责,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对比赛有较高的投入与专注度,20258月至12月初有充足的课余时间准备比赛。

  

3.选拔对象:

1)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已录取尚未入学的2025级研究生),鼓励低年级本科生报名参与;

2)赛队人数为8-10人左右。

  

(二)杰赛普(Jessup

1.比赛详情

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始创于1959年,是由美国国际法学生联合会(International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ILSA)和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联合举办的英文模拟法庭比赛,是世界上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中范围最大、历史最久、最负盛名的全球性模拟法庭比赛,每年都吸引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赛队,包括世界各国的著名法学院参加,被誉为国际法学界的“奥林匹克竞赛”。大陆赛区优胜者将获得前往华盛顿参加全球比赛的资格。

  

2.选拔标准

 1)积极进取,具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且对国际公法有兴趣;

 2)赛队成员由庭辩员与研究员组成,庭辩员应具备流利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研究员应具备扎实的英语书面表达能力与检索能力;

 3)过往有模拟法庭、模拟联合国或演讲比赛等经历的将被优先考虑;

 420259月至20262月有充足的课余时间准备比赛。

 3. 选拔对象

 1)面向全校本科生,非毕业年级硕士生(含已录取未报到)开放报名,鼓励低年级本科生报名。

 2)本次招募将选拔8名赛队成员。

  

二、选拔方式

1)报名与笔试:欲参赛同学请查收附件1中的选拔题目,并填写附件2中的报名表(注意:支持同时申报多项赛事,但需明确志愿优先级,评审组将根据志愿优先级安排面试评审),于7212359将英文笔试作答与报名表一同发至邮箱jointmootzju@163.com(邮件统一命名为【姓名+年级】)。可扫描二维码加入选拔钉钉群咨询详情,选拔结果将于724日左右在钉钉群中通知(若二维码失效,请发送邮件至上述选拔邮箱申请加入)。



2)面试:进入面试环节的同学需要根据笔试内容进行陈述并回答评审提问具体细节将在笔试递交截止后发布。面试将由以下部分组成:英文自我介绍;面试官提问(中英文);面试者提问。

3)面试后:将于731日左右确定参赛人选,开始进行比赛集训。



注:“贸仲杯”与“杰赛普”(JESSUP)均为我院认定的“三大杯”模拟法庭竞赛。成功入选“贸仲杯”、“杰赛普”(JESSUP)赛队的光华法学院同学,将根据学院统一安排修读2.5学分的《在线法庭》课程,“以赛代课”。关于《在线法庭》课程平行班“以赛代课”同学成绩评定的办法,任课教师将参考学院制定的《关于<在线法庭>课程平行班“以赛代课”同学成绩评定办法的建议》(见附件3,进行成绩评定。


附件1 选拔赛题.pdf

附件2 选拔报名表.docx

附件3 关于《在线法庭》课程平行班“以赛代课”同学成绩评定办法的建议.pdf

附件4 Statute of the Court (Art.3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