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律博士研究生: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浙大发研〔2022〕47号)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博士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经学院研究,决定开展2025—2026学年法律博士专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本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一等奖七万元,二等奖三万元,三等奖一万元。各等级奖励名额根据年度预算和参评基数确定,以评审结果和正式公布为准。
二、参评对象及条件
(一)参评对象为学院在读法律博士研究生。
(二)参评学生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参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勤奋,诚实守信;按要求缴纳学费并完成注册;参评学年不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状态。
(三)参评学生评审学年课程成绩应当无不合格记录,且已取得成绩课程平均分不低于80分。课程成绩以申报截止日前教务系统已取得成绩的课程为准,等级制课程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百分制。
(四)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博士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纪律处分且未解除、学术不端、学籍状态异常、未达到课程成绩要求等),不具备参评资格。
三、评价指标及权重
评审以学年成果报告为依据,对思想政治与学业情况、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成果三个评价项目分别赋分,按下列权重合成总分:
评价项目 | 权重 | 赋分依据 | 数据来源 |
思想政治与学业情况 | 20% | 政治学习、遵纪守法、学术诚信、集体活动参与及课程学习等综合情况 | 学年成果报告及集体活动情况、课程成绩等 |
学术研究 | 40% | 论文、课题、调研报告等学术成果 | 学年成果报告及证明材料 |
法治实践成果 | 40% | 智库报告及批示、省部级以上奖励、法治创新项目等 | 学年成果报告及证明材料 |
总分=思想政治与学业情况×20%+学术研究×40%+法治实践成果×40%
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划定各等级获奖名单。参评成果应为法律博士在读的2025-2026学年取得,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交使用。具体赋分规则见《评审办法》(附件3)。
四、材料提交
(一)时间:请于2026年9月10日17:00前提交《学年成果报告》(模板见附件1)、《法律博士专项奖学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逾期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二)报告由本人撰写并签名确认,如实反映本学年日常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成果等方面情况,并附代表性成果清单及相应证明材料(公开发表的论文、主持或参与的课题、调研报告、智库报告及批示证明、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法治创新项目成果等)。
(三)提交方式:纸质版交至学院教学科(主楼112室),电子版发送至学院指定邮箱,邮件及附件命名格式:法律博士专项奖学金+姓名。纸质版与电子版需一并提交。
(四)对课程成绩等基础数据有异议的,请于材料提交截止日前向学院申请核实,评审以学院核实的有效数据为准。
五、评审与公示
学院成立法律博士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学年成果报告为依据,对思想政治与学业情况、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成果三个评价项目分别赋分,按权重合成总分并从高到低排序,划定各等级获奖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参评学生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者组织答辩。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处理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学校有关规定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备案后发放。
六、注意事项
(一)参评学生须对学年成果报告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提交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参评及获奖资格;已获奖励的,撤销相应荣誉,追回已发奖学金,停发待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学年评审暂按上述资格条件及评价指标执行。明年将根据法律博士课程设置及培养阶段变化,对参评资格条件及评价指标再作完善,届时提前公布。
联系人:王司秋老师;联系电话:0571-86598848;
电子邮箱:0925927@zju.edu.cn。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