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4级法学专业司法实习教学大纲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12-29 点击次数:2777
  
一、教学目的和意义 
    司法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也是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司法实践,提高学生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实习组织和指导教师 
    1.实习组织。由法律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系教学秘书和各毕业班班主任组成系司法实习领导小组,教学主任任组长。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实习工作。 
   2.实习基地(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实习生的实习活动。由实习基地(单位)指定若干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指导老师,具体指导学生实习;在学生实习结束时,根据实习中的表现作出实习鉴定。 
    3.实习班级班主任为实习带队教师,分工负责和指导各集中实习点学生的实习工作,负责联系本班分散实习同学的实习工作;填写《浙江大学学生实习记录本》中的学校指导教师评语,评定本班学生实习成绩。 
    实习带队教师的职责是: 
    (1)与各实习基地(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协调实习工作中的有关事务,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 
    (2)定期下实习点,主持实习小组会议,负责所分工的实习点工作,向实习领导小组汇报实习情况,同时参加全系的实习管理。
三、实习内容和要求 
    1.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律师和公证等法律业务的基本技能,具体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各类诉讼的具体程序,学会正确制作各类法律文书。 
    2.根据实习基地(单位)的具体情况,参与办理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等案件,熟悉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律师等业务;在实习期间,每人至少应参与二件以上的具体案件的全过程。 
    3.结合实习点的实习情况,完成一篇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
四、实习形式和时间安排
1.实习时间 
    根据2004年编制的浙江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司法实习在第三短学期(暑期)进行,实习的起止时间为:7月16日至9月30日。
2.实习形式 
    为加强实习管理,保证实习教学的质量,司法实习原则上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市、区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有关律师事务所等的实习基地进行实习,由系实习领导小组统一联系和分配各实习单位。
学生原籍地为浙江省以外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可以回原籍地的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实行分散实习。
实行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由本人自行联系。但必须在7月10日以前,将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的公函提交实习带队教师。
五、实习纪律、职责和注意事项
1.实习生纪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
(2)遵守《学生守则》和实习基地(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纪律,保守秘密,维护实习基地良好形象;
(3)准时上下班,听从指导老师安排;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虚心向实习基地(单位)的指导老师学习;
(5)碰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决定和处理;
(6)认真填写《浙江大学学生实习记录本》,随时接受指导老师的检查。
2.实习小组组长职责 
    各集中实习点由带队教师分别从实习点学生中指定组长和副组长。
实习小组组长的职责是:负责实习基地(单位)与带队老师的联络,反映实习学生的意见,协助带队老师处理所在实习点的有关事务;参加实习组长会议;完成实习基地和带队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担任实习通讯的通讯员,负责本实习点的稿件组织工作。
六、成绩考核 
    在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向带队教师提交《浙江大学学生实习记录本》、实习报告。《实习记录本》中必须有实习内容的记录、实习学生个人总结、学校指导教师评语和实习基地(单位)的评语。实习基地评语应交由实习基地的指导老师评定,并经实习基地盖章。 实习成绩考核由实习带队教师负责,根据实习基地(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结合学生的《学生实习记录本》的记录情况、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司法实习作为考试方式,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个等级。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成绩的比例。 各班实习带队老师(班主任),应当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并将成绩上报法学院本科教育中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