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6-2008级本科生学业评价(第一课堂)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04-14 点击次数:3730
为了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努力程度,引导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实现学院本科教学改革目标,培养既具有扎实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深厚的法理功底,又具有娴熟的职业技能的经世治国之才,根据浙大发教[2006]65号《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原则意见》,决定2006—2008级光华法学院学生学业评价(第一课堂)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          学业评价范围
本科生的学业评价分为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本办法适用于第一课堂的学业评价,包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各类教学环节。
二、评定的办法
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提供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平均绩点的排名(占80%)和所有课程累计平均绩点×累计获得总学分的排名(占20%)为依据,两者合成的综合名次即为学生的学业成绩(第一课堂)排名。
其中,主修专业课程包括(具体课程见法学专业2006级、2007级、2008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1.通识课程中的思政类、军体类和大学英语Ⅳ;
2.大类课程中的必修课程;
3.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
4.专业选修课程
     三、学业评价(第一课堂)的运用
学业评价(第一课堂)的结果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选优、国内外校际交流、就业和出国深造等主要依据之一。
本办法由光华法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0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