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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届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06-27 点击次数:2343
 

2008年夏季我校将有5000余名毕业生党员离校,走上工作或新的学习岗位。学校要求各院级党组织充分重视毕业生党员离校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组织[2006]20号,附件1有关规定加强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建党材料的整理、归档、交接转递工作。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关于高校毕业生党员党籍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校近年来毕业生党员党籍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统一到党员所属院级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身份的证明,一般由党员亲自接转、携带,必须在有效期内到介绍信抬头所去党组织接转。

二、已落实好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如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则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三、对暂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户籍和档案不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该党员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委组织部。如档案挂在某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到该机构的党组织。

四、不就业继续考研或准备出国出境的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要及时转出,一般不保留在学校。凡是将档案和户口转到各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到相应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以商得学生父母单位的党组织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党组织同意后,将党组织关系转入。

五、工作未落实,但已由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两年择业期内将户籍、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的党籍管理。

1、原则上,组织关系本着党员走到哪里转到哪里的要求办理。如果毕业生党员临时工作单位、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接收其组织关系的,院级党组织应鼓励毕业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使党员能够随时随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

2、对于流动性较大,没有固定地点,组织关系确实暂时无法转出,应由本人填写《毕业生党员申请保留组织关系登记表》(附件2,经所在院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将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由各院级党组织负责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附件3,并按流动党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院级党组织对这些党员要登记备案,编入支部,确定联系人,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去向,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组织他们学习,加强党性教育。

1)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离校择业期间要主动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但不享有党内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向所属学院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每年年底到所属院级党组织办理年审。非个人原因不能落实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的应及时向所属院级党组织反映情况,由所属院级党组织与对方党组织沟通、协调。

2)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要按要求及时主动向正式关系所在的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报告,由相应党支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3)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一旦正式落实工作单位,应及时到所属院级党组织交回《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对延期就业两年期满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各院级党组织要根据本人意愿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其原户籍所在地、或临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并收回《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两年择业期内及期满后半年都不与所属院级党组织联系的,按自动脱党处理。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毕业生党员申请保留组织关系登记表

 3流动党员登记表

 

 党委组织部

                                                                                                         2008.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