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课程设立的初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09-03 点击次数:2320
     在《法律实务》这门创新课程开设的之前,在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中,并非没有实务知识与技能的教学。实际上,在各个应用性的部门法的课程教学中,授课教师也都注重在讲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的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法律实务的职业技能训练。但是,长期教学实践表明,这种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职业素质方面不能达到理想的要求,表现在:
 (一)传统案例教学方法限于“平面式”教学
  传统教学方法的共同特点是由教师精心选择若干个典型疑难案例,将案件事实“平面式”地介绍给学生,然后由学生根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及定量上的分析并提出结论。在法律职业的技能中,尽管对某个特定的事实进行法律定性及定量非常必要,但是,对众多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判,从而得出某个确定的案件事实更是一个法律人所必备的技能。因为,对事实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正确的法律定性及定量分析的前提与基础。相比较而言,对事实的正确认定是比对事实法律定性及定量更难掌握的一种实务技能。因此,这种“平面式”的案例教学方法,运用于低年级的学生比较合适,不太适用于高年级的学生。对高年级的学生来说,应当采取“立体式”的案例教学方法,即教师给学生提供原始的证据材料,让学生从众多的证据材料中理出一定的线索与头绪,并根据证据规则形成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该事实进行定性及定量的分析。
 (二)传统案例教学方法限于“直线性”训练
  传统案例教学方法所选取的案例都只是与各个部门法课程内容相关联。因此,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其思维方法是“直线式”的,即不需要联系其他部门法的知识。但是,司法实践往往是纷繁复杂的,貌似简单的案件,却往往牵涉到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需要综合运用各个部门法的知识进行分析。从实践的需要出发,我们必须培养学生“发散式”的法律思维方式,即可以综合运用各个部门法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需要采取“彼此关联、融会互通”的新型案例教学方法。
 (三)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不能适应司法实习课程的需要
法学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在结束了课堂课程学习之后,还必须经过一个到实务部门进行实习课程的训练。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经过了以往的课堂课程学习之后,尽管也掌握了一些研究与分析实践案例的方法与技能,但是,当他们到实习单位之后,还是发现所学的课堂知识与实践相距甚远,无法迅速适应司法实习的需要。究其原因,就在于以往的“平面式”与“直线性”的案例教学方式无法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面对这样的断层,学生感到不知所措。因此,需要为学生创立一个连通法学基本课程学习到司法实习的中间环节的新型课程。通过这样一个相当于模拟实习的过渡性课程的学习与训练,使学生在司法实习中能够更加得心应手,也能够有更多的收获。
 (四)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不能训练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正是基于上述几点考虑,经过反复研究,法学院决定增设《法律实务》这门具有综合性的、立体式的、理论联系实践型的创新课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为了加强对这门创新课程的探索工作,成立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法律实务》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其成员为:阮方民、陈信勇、吴勇敏、朱新力与费善诚。经过近半年的精心设计、反复论证与讨论,《法律实务》课于2001年至2002年第1学期首次试验性地开课。至今,该门课程已经在本科生的8届学生中开设了8遍,并不断得到完善与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