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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之父”论剑光华――记John H. Jackson教授之《国际法与经济充满危机的时代》讲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03-24 点击次数:6854
WTO之父”论剑光华
——记John H. Jackson教授之《国际法与经济充满危机的时代》讲座
 
2009年3月20日上午,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授、被世界同行誉为“WTO之父”和国际经济法学科创始人的John H. Jackson教授应邀来我院访问,并在春意盎然、繁花似锦的之江校区作了题为《国际法与经济充满危机的时代》的演讲,为光华法学院的学子们带来了一场学术盛筵。
   讲座以《国际法与压力重重的经济时代》(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 Stressful Times)为主题,John H. Jackson教授从政治环境(Policy Landscape)、主权(Sovereignty)、国际法基础(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及条约解释(Treaty Interpretation)四方面展开阐述。
 
一、政治环境:全球化与G20 (二十国集团)
   Jackson教授指出,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使得当今世界愈来愈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的社会。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仅仅依靠其自身来获得发展。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货币、货品的跨国界流通,也出现了市场失灵的情形。Jackson教授分析认为,市场失灵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社会的技术型变化,二是政府监管不利。技术型变化尤其体现在世界交通的便捷化与沟通的电子信息化上;政府监管不利则主要是政策回应速度赶不上市场发展速度,导致法律规制不足,监管出现漏洞。Jackson教授指出,市场本身并不完美,除非能够建立一种机制去监管它,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法律规制,即通过IMF、WTO等国际组织制定法律从而规制国际市场。此外,针对现面临的世界经济困境,Jackson教授肯定了G20的存在意义与作用,他认为,G8已死,G20的地位与作用将突显,目前需要更大范围的各国间的通力合作来共度经济难关。
 
二、主权:新型主权模式(Sovereignty model
Jackson教授首先介绍了主权这一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主权对于一个国家的意义,即该国对其国内具有绝对性的统治权(monopoly power)。但是在现代社会,我们需要对主权进行重新界定。Jackson教授介绍了新型主权模式的构建。他认为,新的主权模式下,根据不同的问题,要对决策权(decision power)进行区别对待,进行权力的层次分配,即有些问题能够由本国自行解决,而有一些需要国际合作才能够得以解决。因此,新型主权模式并不赞同一国的绝对立法垄断,而是要求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决策权的赋予,区分国内或者国际立法。举例来说,对于“竞争”(competition)的规制,在国际市场的背景下,不是一国能够通过国内立法规制来解决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其必须通过国际立法来得以规制,这也就引出了国际法的概念。
 
三、国际法基础:宪法性条约(Constitutional Treaty
Jackson教授认为,虽然国际法传统区分为习惯法和条约法,但由于习惯法具有缺陷,因此现国际法主要是条约法的研究。Jackson教授表示,条约可以分成不同类型,且不同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性质,其中他特别强调了“宪法性条约”。宪法性条约是指成员国众多,有据其设立的组织机构并且该机构具有一定权力来履行职责的专门条约。那各国该如何去回应这些条约?Jackson教授指出,在条约谈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模糊事项与规定的空白,而纠纷的发生往往也是由于这些模糊与空白,因此就会出现条约解释的余地与必要。
 
四、条约解释:解释方法与先例适用(use of precedent
    Jackson教授首先介绍了传统的条约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Preparatory work)、目的解释(purpose interpretation)以及扩充解释(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历史解释是指通过了解条约制定的历史背景与过程,从而来得知该条约起草出台的意图;目的解释要求像解释宪法一样进行解释,其强调条约内容订立的根本用意是什么;扩充解释则是为了在条约适用情形发生变化时,使之继续有效而进行与立法原意更加宽泛的理解。在适用这些方法时,有时是综合使用,特别是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往往同时使用后二种解释方法。Jackson教授还特别强调了先例(precedent)的适用,他认为事实上先例在国际法的很多层面上都得到了适用。当然,国际法意义上的先例不同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对于WTO来说,先例适用是强调一致性(consistency)。Jackson教授指出,先例适用可以让行为具有可预测性,这对于政府、个人尤其是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争端解决的重要原则。
结语
前沿的学术观点、系统的知识架构、渊博的学识修养……Jackson教授通过深入浅出的讲授,让全场同学深深折服。讲座结束前,Jackson教授留给了同学们半个多小时的提问时间,同学踊跃发问、教授细致答疑——让人愉悦的互动使得整场讲座更加彰显珍贵!
 
             
附John H. Jackson教授简介
约翰·杰克逊(John H. Jackson)先生是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的“大学教授”,世界著名国际经济法学专家,毕生致力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研究,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被世界同行界誉为“WTO之父”。
  1977年杰克逊教授发表专著《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该书一直是美国、欧洲和拉丁美洲许多国家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权威教科书。杰克逊教授于1998年创立《国际经济法学杂志》,并任主编至今。《国际经济法学杂志》是世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最高学术刊物,由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杰克逊教授还是《美国国际法杂志》、《国际商务中的政策和法律》、《国际税法和商务法律师》、《世界经济杂志》和《世界贸易法杂志》等杂志的编委会成员。
杰克逊教授毕生致力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研究,1969年发表了他的成名作《世界贸易与关贸总协定法》,1990发表《重新调整关贸总协定体制》,为确认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被世界同行界誉为“WTO之父”。2001年在乔治敦大学法学院专门举行国际会议,以纪念杰克逊教授的这一荣誉。杰克逊教授是世界贸易组织素帕差总干事“世界名人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参与编写了该委员会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未来》的咨询报告,公开发表于2005年1月。
杰克逊教授可称为是著作等身,发表了大量的有影响的论文和论著。除了以上提到的著作之外,近年来发表的重要专著有《国际贸易政策》(1985年),《世界贸易体制》(1989年,第二版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宪法和法理学》(1998年),《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法理学》(2000年),《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2006年)。
杰克逊教授在美国曾任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法律总顾问,密西根大学副校长,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现任乔治敦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鉴于杰克逊教授在国际法领域的巨大贡献,曾多次获得各种奖励,1992年获得“沃尔夫冈·弗莱德曼终身成就奖,2008年获得美国国际法学会的最高奖励曼莱·哈德森奖章(Manley O. Hudson Medal)。
杰克逊教授对中国友好,曾多次应邀来华访问。2006年3月,杰克逊教授再次访华,分别在我国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南开大学和复旦大学作了演讲。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也陆续翻译出版了他的多部著作,如《世界贸易与关贸总协定法》和《世界贸易体制》。他的新作《国家主权与WTO:国际法基础的变化》的中文版将于2009年初在国内发行。
《国家主权与WTO》一书,是其毕生研究的结晶,是其学术探索的新高峰。该书不仅对于2008年所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做出了准确的预测,而且就如何加强经济全球化的管理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对于我国从事政治外交、经济贸易、学术研究和企业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许多政策和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学生通讯社 沈娜/文   李婧/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