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诊所值班实行轮流制,应减少与学校课程的冲突。
第二条 诊所值班人员安排由诊所主任负责。每学期开学第二周之前安排本学期值班时间表,并发放给值班人员。
第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应提前两天向诊所主任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经批准的,另外安排人员值班。
第四条 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值班时间为14:00—17:00,冬夏时间可依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学期考试周前一周直至考试期间取消值班安排。
第五条 值班同学每组应为2至3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遇有请假等情况应事先告知诊所主任酌情安排调整。
第六条 值班内容:
(一)解答热线电话咨询;
(二)接待来访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酌情代写法律文书;
(三)处理来信及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四)从法律咨询和来信来访当中筛选可能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五)诊所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并作好记录;
(六)遇到重要事项和疑难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天负责值班的指导老师,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办公室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值班要求:
(一)按时值班,并进行签到;
(二)着装整洁,坚守岗位,对来访的当事人以礼相待;
(三)按时打扫诊所办公室卫生;
(四)作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并依相关规定完成咨询接待等工作,对于所有接待咨询工作值班人员都要做好笔录;
(五)维护正常的值班秩序;
(六)对值班时间内网站事务、自己的工作情况及物品设备的借出与使用做详细记录。
(七)办公室档案柜的书籍供值班人员查阅,借阅人应该爱护书籍,不得污损,任何人未经诊所主任批准,不得将任何书籍带出诊所。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诊所
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