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诊所案件代理规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04-06 点击次数:12156

一、立 案

1诊所实行代理案件小组负责制。由诊所统一接受委托,按照所代理案件的性质,由诊所指导老师负责成立专门的办案小组并进行指导,并为每一个办案小组指定一名负责人。

2诊所代理案件的案源原则上应来源于咨询接待中的案件和诊所教师交办的案件。对于来咨询的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表、是否应予法律援助的意见书、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诊所指导教师。经诊所指导老师讨论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诊所做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决定。

3诊所决定接受案件后,对该案负责指导的老师应立即成立专门的办案小组,办案小组应当在一周内向当事人做询问笔录,由当事人陈述详细案情,并告之当事人诊所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之办案小组的联系方式以及告之当事人尽快向诊所预交诉讼中必要费用。负责该办案小组的老师应对办案小组进行监督以及提供必要的指导意见。

4接案后办案小组应集体讨论,分析案情,在一周内拟出办案计划和法律适用意见书,并交案件的指导老师批准;逾期未提交者,由指导老师视案情予以辅助,若不能完成,由指导老师另行组成办案小组负责该案。

5以上期限,因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遵守者,经案件的指导老师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周。

6以上材料备齐后,将资料存档。

 

二、办案

1各小组负责人负责安排组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协调各组员的工作量,保证各组员的实践机会。

2案件承办人员应慎重书写各类诉讼文书,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练。须提交法院的文书必须经指导老师审阅签字。

3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4小组需每半月向案件的指导老师交一份案情进展报告。但等待开庭等特殊情况下除外。

5案件承办人员应妥善保存卷宗。除确需使用卷宗的情形,并经指导老师批准外,不得擅自将卷宗带离诊所。

6出庭人员一般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的指导老师和各组负责人视组员的工作表现确定;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办案经费管理

1办案所需经费由诊所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支出,应按时做好记录并向学院报备。

2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前可向诊所预支一定费用,以后视支出状况再向诊所支取。

3案件承办人员应该及时向诊所教师汇报支出情况。要求报账时应项目清楚、票据齐全,并应在票据后注明时间、事件、支出人姓名并由支出人签字。

4案件承办人员外出办案一切从俭,应注意节省开支,不得浪费。交通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住宿以经济型宾馆为主,餐费每人每餐以15元为标准。

 

四、结案

1案件终结以取得有效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协议、和解书为准。

2案件终结后,办案人员应该在一周内到诊所结清开支,并告之当事人到诊所结账。

3案件代理人要在取得有效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协议、和解书后一周内写出结案报告。小组负责人将案卷材料连同结案报告整理后交存档,并备份提交给诊所。

4办案人员应该在结案后写办案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