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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论坛第一期成功举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05-06 点击次数:1780
    2009年4月30日晚,第一期公法论坛活动于浙江大学之江校区7号楼成功举行。这次活动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金承东副教授、浙江工业大学余军副教授、浙江工商大学郑春燕教授、骆梅英老师以及杭城众多公法学子参加了本次论坛。
    本期公法论坛首先由章剑生老师发言,他的报告题目是《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公法对私法关系产生的规范效应,使得私法关系在发生争议时介入了无法抹去的公法因素,或者公法本身成了形成私法关系的基础规范,私法关系争议的解决也因此必须取决于公法规范效力的确定。针对这种公、私法交织的法律现象,章老师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构成要件效力”的行政行为、作为“先决问题”的行政行为和具有“既判力”的行政行为,分三种情况探讨了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即以区分行政行为的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为前提,分析具有形式确定力的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即“构成要件效力”; 以区分行政行为的确认性、形成性和裁决性之法律效果为前提,分析具有实质确定力却未具有形式确定力的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即“先决问题”;以区分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为前提,基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两个面向,分析具有既判力的行政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的拘束效力。随后,骆梅英老师和博士生唐明良对章老师的文章进行了评论。
    第二位发言人是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博士生袁勇,他的报告题目是《法律规范的语义概念》。他提出,在规范的概念不明确之际,采用属加种差方式界定的法律规范的本质概念,自身的涵义也难免存在晦暗、模糊之处,以至于不能根据它准确地划分法律规范的外延。经由规范与规范语句二分的进路可知,规范是规范语句所表示的意义。根据一般与特殊的哲学原理,法律规范则是法律文本内的规范语句所表示的意义,此即法律规范的语义概念。这个概念的基本结构能被规范语句的标准形式——道义语句——表示出来,即N:F→O(C)。基于法律规范基本结构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采用道义模态、道义事态、语言特性,以及结构——功能这四个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分别划分为强令规范与准许规范,行为规范与目标规范,规则、原则与政策,以及道义(调整性)规范与非道义(构成性)规范诸种类别。随后,余军老师和博士生孙展望对其论文进行了评论。
    最后,经过师生自由讨论,第一期公法论坛活动圆满结束。
                                    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