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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的学问――记学术沙龙之一“林来梵教授专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07-12 点击次数:8182
杭州的夏夜总是山水辉映,独有韵味,而2009年7月11日晚的之江校区,更是因为全国知名高校的法学学子的到来而显得格外美丽。隆重而富有激情的开营式过后,光华法学夏令营的营员们迎来了期待已久的首场“学术沙龙”活动。本场学术沙龙由规范宪法学理论的领军人物,中国法学研究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林来梵老师主讲,能在月轮明月下享受林来梵老师带来的这一饕餮大宴,实乃人生一大幸事。
本场学术沙龙的主题是“法解释的学问”。林教授从“为什么强调法解释是学问”这个问题切入,重点向同学们讲授了两个方面的问题:“解释作为学问”和“法解释的学问性”。
林老师首先向大家解释了法学与解释的关系,提出了法学约等于法解释学(注释法学)的观点。法解释学在当下中国受到鄙薄,一位年轻学者说“我国的法学研究比西方国家较晚,现行的法学研究还处于注释法学与理论法学的交叉阶段。”一位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提到:“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基本上是注释型的,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注释法学。当前的法解释学,感性的议论有余,理性的思考不足;简单的解说有余,复杂的思辨不足。”
第一个需要阐述的问题是关于“解释的学问”,那么应该怎样解释“解释”呢?现在理论界一般看法认为:解释是对含义的说明。林老师认为“解释是对文本意义的转达”。为什么说是“转达”呢?这是由于解释的性质所决定的:解释中有多元关系,文本与解释者互为媒介。林教授还向大家介绍了“解释”语词及观念的起源,“解释”在拉丁文中称为Hermeneutica,而希腊神话中的赫耳墨斯(Hermes)是神的传话使者。“解释”在古今中外都是作为一种学问,它涉及到神学、艺术、法学等领域。林老师以路加福音第22章第36节及第38节的内容为例向大家说明神学领域中的解释,同时,还向大家介绍了“神学对法学的影响”、“何谓‘教义学’”。中国古代学问中也有关于“解释”的内容,例如经学和律条注疏,林教授还指出了古代律条注疏中存在的问题:有方法(已采用举例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等),但没有形成发达的学问;刑名之学地位低下,这也是当今鄙薄法解释之意识的历史根源。
接下来,林教授向大家阐述了“法解释的学问性”问题。结合 “崇祯测字”的民间故事以及宪法第39相关内容,林教授认为法解释作为一种学问的表现之一在于法解释须运用法规范理论作为基础,将其融入解释之中,最终形成一种知识体系。林教授深入浅出的讲解让大家时而陷入深思,时而又忍俊不禁。另外,林教授还着重讲解了2002年“延安黄碟案”,指出了存在的两种代表性的见解,即非“住宅”说和林教授在《卧室里的宪法权利》 一文中提出的“属于住宅”说。 法解释作为一种学问的第二个表现在于:法解释需要应用各种解释方法,并非仅停留于语义解释(如中学语文中的生字解释),并在制度性的实践中进行。解释方法具有多样性,传统上有语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而新的方法又有目的论意义的解释和社会学意义的解释;解释的技艺也是多样的,如限制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相反解释等等;法制度上也存在解释方法,即合宪性限定解释的方法。结合日本1985年的“少年淫行案”这一典型判例,林教授深入和细致的为大家讲解了本案中所蕴含的解释中的“学问”。
在现场互动环节,来自全国各大知名学府的优秀营员们踊跃提问,林教授作了认真细致而又精彩的回答,现场气氛轻松而活跃。
纵观整场讲座,台上林教授张弛有度,娓娓道来,彰显儒者风范;场下同学们认真聆听,悉心求教,尽现学子风采。本场讲座为同学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使同学们真切感受到了林教授的渊博学识和个人魅力,不愧为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本次讲座在献给林教授的热烈掌声中完美落幕。
(通讯员: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