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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律师实务研究中心举办“泽大法律大讲堂”――第一讲《房产新政下,违约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5-05 点击次数:1590
 

53日星期一,浙江大学律师实务研究中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泽大法律大讲堂”系列公益讲座在浙江图书馆正式启动。

本次讲座根据房产新政出台后对房地产交易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各方面临的违约法律责任问题,确定了“房产新政下,违约责任应当怎样处理?”的主题,讲座消息在《都市快报》、《钱江晚报》陆续预告以后,来人、来电咨询络绎不绝,得到了广大房屋买卖人、中介公司、开发商等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也引起了省高院和其他律师事务所等业内人士的关注。

下午1点,讲座在浙江图书馆如期举行,活动得到了浙江省司法厅和杭州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洪慧萍局长和徐前副局长亲临会场进行指导,我院党委副书记、浙江大学律师实务研究中心吴勇敏主任在讲座开始前向听众介绍了浙江大学律师实务研究中心的宗旨、任务,并阐述了“泽大法律大讲堂”的宗旨是结合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宣传,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讲座将围绕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重大的地方政策,分析法律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帮助老百姓识别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当天讲座由三个专题组成,第一,由我院民商法教授张谷做《房产新政与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的主题演讲;第二,由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业务部主任余合力律师进行案例分析;第三,邀请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总经理林永平阐述了现阶段下银行对于房地产信贷业务的态度。

 张谷教授从房地产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对中国传统文化所具有的重要影响开始,解释了中国房产和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当下房产价格不断上涨的原因,介绍了房产新政出台的背景;随后进一步介绍了房产新政对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内容,主要是银行信贷政策的变化造成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困难;针对现阶段买卖双方对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的疑惑,张谷教授分析了房产新政对合同影响的法律性质,对房产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不可抗力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应当谨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能够适用,但应具体提供证据。

讲座第二个专题由余合力律师进行案例分析。余合力律师根据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精选了两个典型案例,分析了房屋转让意向书和居间协议的性质,以及在实务中的处理方法。

讲座最后邀请到南京银行杭州分行零售业务部林永平总经理介绍了银行目前在房地产领域的贷款态度,给听众提供了更多的资讯。

本次讲座得到了市民的热烈反映,有很多听众从外地特意赶到讲座现场,整个集体视听室座无虚席,有些听众站着或者席地而坐听完了整个讲座。设在讲座旁边的法律咨询现场气氛更是火爆,每个咨询律师都被前来咨询人员围在中间。据统计,当天在现场咨询人员达到200多人次。

浙江大学律师实务研究中心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此次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第一时间现场播出了相关消息,《杭州日报》、《都市快报》、《钱江晚报》、《浙江日报》、《杭州网》等均作了专版报道。

54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对讲座活动进行了总结,对当天未能进入讲座现场的听众,以及现场没有得到咨询机会的人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将安排统一进行后续的跟踪咨询服务,以满足大家的需求。

                                                      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