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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作用――记朱芒教授讲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5-12 点击次数:1341
2010年5月7日晚,之江校区7号楼106教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携其最新学术研究成果为光华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名为判例分析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作用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金承东副教授主持。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朱新力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老师、浙江工商大学骆梅英副教授等出席了讲座。我院的本、硕、博同学纷纷慕名而来,享受了一场学术盛宴。
朱芒教授的讲座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朱教授以大量日本法院判例集(包括最高法院宪法判例集、下级审民事判例总览、判例民事法、大审院民事判决录等)的精美照片和民间法学研究报刊资料(包括《年度重要判例解说》、《行政判例百选》、《自治研究》、《法学家》、《判例时代》等)展示了判例分析在日本的发展研究状况。朱教授以此指出大陆法系也存在判例制度,纠正了以往国内一些学者的误区。
第二部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则是其讲座的重点,同样也是朱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朱芒教授首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刊登的“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判决(以下简称为“沈案判决”)为例,提出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存在于由连续数个行政行为构成的行政过程之中。当行政行为彼此之间相互关联,行政活动的整体过程是由一系列连续多阶段的行政行为构成时,先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性瑕疵,是否会影响作为结果的后续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从肯定的角度出发,承认后续行为因此也具有违法性,即后续行为继承了先行行为中的违法性的现象,被称为“违法性的继承”。
朱芒教授指出,分析“沈案判决”的目的主要是研究法院以怎样的方法对相关的成文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从而使得其形成了可判断的构成要件以及探讨成文法和判例的互动关系中,判例对构筑具体的法律规范所起的作用和意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9日对沈案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准的动物实验室工程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的距离要求,其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有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审批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
朱芒教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本案行政过程主要由两个大的环节构成,一是计划行政机关作出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二是在其之后作出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关于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审查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已批准,构成了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一个要件。关于第二个环节的行政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相关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心概念是“有关批准文件”。那么,这两个环节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关系呢?否定说的观点,即被告的上诉理由之一是:根据规定,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只是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了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而不应当审查其应否取得或如何取得。而肯定说即“沈案判决”中法院所持的观点是:规划行政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行为时,“应该审查第三人是否已经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行政机关“方可”作出第一环节的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
从行政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角度观察,上述判决就引发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就后续行为展开的行政诉讼中,是否允许针对先行行为违法性的主张进行争议。朱芒教授借助日本行政法学理论进行了学理分析。在这方面,日本行政法学理论有两种观点。一是从行为之间效果关系的角度观察,主流学说(通说)认为违法性不继承为原则,继承为例外。二是从救济目的的角度来看,在承认起诉期间制度合理的前提下,当案件正处于一定的特殊情况中,严格遵守起诉期间的规定会导致十分不合理的结果时,也应该允许给“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留有生存的空间。这样,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就可以概括为,在诉讼事项(受案范围)采用概括主义,制度上存在着可以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出法律争讼的前提下,如果针对该先行行为的起诉期间已经超过时,是否应该承认在针对后续行为的撤销之诉中主张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判断时,在先行行为的阶段私人的救济权利是否获得充分保障的程度应该成为其中重要的考虑要素。
那么,从“沈案判决”是否可以推导出一般性的思考方式?朱教授认为,尽管我们的法官可能根本不知道 “违法性继承”的概念,但在其作出判决的过程中,仍然会进行类似的思考。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刊登的“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中的一审判决(以下称为“念案一审判决”)就采积极承认“违法性继承说”立场,而“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判决和“念案二审判决”则从消极的角度肯定“违法性截断说”立场。
最后,朱芒教授分析了“沈案判决”逻辑思路的一般意义及其覆盖范围。“沈案判决”围绕着对“有关批准文件”的解释展开,其逻辑思路是: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获取批准的义务,解释为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的共同要件。法院通过这样的解释技术,在不与《行政诉讼法》设置的“受案范围”或“起诉期间”相冲突的前提下,直接审查作为后续行为的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行为,创设出了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空间。从规范的涵盖范围而言,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违法性继承的性质,需要考虑先行行为中合法性瑕疵所侵害的权利是否与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存在竞合性。在计划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环节,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并无请求权利救济的机会。综合而言,朱教授提出“与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竞合前提下的权利救济必要说”这样的学术主张。
朱芒教授的演讲结束后,开启了讲座的第二个环节——现场互动交流。互动中同学们提出了各自的困惑,朱芒教授依据自己的研究成果给予了耐心而详细的解答。针对某些学术问题,现场的师生之间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气氛非常活跃。
在讲座的最后,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朱新力教授以幽默风趣的语言做了精彩点评。
本次讲座使同学们再次领略到了名家的风范,启发大家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开拓了大家的视野;而朱芒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也让人心生敬佩。讲座结束后,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学生通讯社 李海峰摄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