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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公法论坛:“部门行政法、药品行政与宋华琳”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5-24 点击次数:3549
2010年5月18日晚,第十一期公法论坛如期在之江校区举行。南开大学副教授宋华琳博士回到母校做客公法论坛,汇报其最新研究成果,分享其公法研习中的宝贵经验。本期论坛由章剑生教授主持,朱新力教授、金承东副教授、郑磊副教授、夏雨博士等其他硕博研究生参加了论坛。将本期论坛录音摘录整理如下:
第一单元:
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
——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
章剑生老师:华琳用了汇报人而没有用报告人,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浙大公法准专业毕业的学生都能以汇报人的身份回来母校汇报情况。华琳是药品行政领域的专家,同时在药品部门行政法方向有开拓性研究。在读书期间,可以说在华琳的带领下,公法的学生们在一起相互学习,开读书会、做课题、相互讨论,带动了浙大公法的发展。接下来请华琳为大家作报告。
宋华琳:感谢老师、同学。我现在在南开大学,当时离开真的是依依不舍,今天回来,主动要求想做讲座,之前是和郑磊老师联系,主动表达了一个想做讲座的意愿,也是想跟母校做上一个汇报。有一句话叫“饮其流者识其源,学有成者怀其师”。2003年我来到浙大公法所的时候,当时正是因为有了这一大批优秀的老师,以及学生的相互砥砺,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氛围,才使得浙大公法所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现在毕业的很多同学虽然很多不在浙大工作,分布在四门八方,但我们做出的每一份成就都和浙大有关系,都烙上了浙大印。不管怎么样,我是行为为母校做一点成绩。在我博士毕业后阴差阳错的出做药品规制领域的研究,虽然当初并非意愿,但是现在看来我是选择了正确的路。我一直有个疑问,就是为什么要研究部门行政法?他能为社会带来什么?具体正好借这个机会,谈谈我的这篇文章,介绍一下药品行政领域的发展和问题。作为一个部门行政法学者,希望能对行政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做出一个贡献。关于药品行政领域,由于时间以及其他原因,有些问题我还没有些,希望在做的同学们以后能再去研究。我这由于文章发表比较匆忙,文章存在一些缺陷。对文章做了框架性的修改,以求达到文章的完善。
一、行政法总论的体系性功能
为什么研究行政法总论?通过行政法学总论的概念,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为核心的行政法学体系,有助于减轻行政管理实践和法院裁判实践当中的包袱。另一方面,行政法总论有法解释学的功能。再就是行政法总论体现了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二、部门行政法研究的三重意义
1、推进具体领域的行政法制建设:实际生活中任何行政法制和公共政策的议题,行政管理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任何具体的事件或案件,必定是同某一行政领域相联系的。
2、反思和发展行政法总论体系
将部门行政法作为行政法总论的试金石。
3、部门行政法研究与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或许是“世博会”。部门行政法通过动态的行政法研究,不仅研究“书本中的法”,还研究“运行中的法”,通过从非法律界人士的思想和运作中汲取营养,来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从而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进程。
二、药品行政法研究的概说
个人由于较为特殊的机缘,在博士毕业后被动的置身于部门行政法研究之中。
接下来主要讲一下以药品行政法为视角来看一般行政法:
(一)药品领域概述
药品主管机关。
(二)部门行政法、利益分布与行政任务
1、保障公众的健康权利
2、促进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获取性(药品加速审评,罕见病药物政策)
3、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郑筱萸事件)
4、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电子监管、药店距离限制、药品审评时限)。
(三)通过药品行政法构建风险行政法
药品是典型的风险规制领域。
风险规制中的预防(precautionary)原则
(一)药品规制与行政组织法研究
1、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独立规制:证监会、保监会等直属机构与宪法90条上的国务院部委之间的区别。
2、地方制度问题:1998年建立了省级以下相对垂直的药品规制体制。2008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3、 规制收费问题:美国《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PDUFA)于92年颁布,先后于97、02、07年修订。规制收费和规制机构独立性的关系;规制收费与行政规制活动的性质。
4、 事业单位:高风险领域,在行政规制之外,需要相应的技术队伍支撑。引入专家咨询制度,规定咨询专家的遴选制度。
(二)药品规制与行政活动方式多样性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加速程序
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获取性。
行政处罚,医用氧被列入《药典》,制定有相应的感觉药品标准,应当按照药品管理。
违法公告制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制度。
药品召回制度,行业禁入制度,现行药品管理法76条1款。
(三)高风险领域的行政程序制度设计:对于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政领域,如何设计出反映出多元利益的行政程序装置。
(四)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结论
部门行政法研究是未来的一个方向。相对行政法总论研究而言,部门行政法研究需要耗费更多智力、体力和心神,需要利用公共管理、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自然科学等方面背景知识,需要利用来源更为芜杂、数量更加繁多的资料,并辅之以实证调研是为了直面和回应转型期的行政法学研究。
评议人:
金承东:从药品方面讲了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方向,对药品领域研究要比较深入。学术痴迷状态十分典型。美国法的比较研究比较充分。
郑磊:在转型中国的背景之下,部门行政法是什么?以部门行政法中的问题为的导向的研究来反哺行政法总论。
夏雨:耕耘精神十分敬佩。在某种程度上,今天的讲座为很多学生的困惑给予了解答。
朱新力:真正的部门行政法。华琳这样讲的是真正的部门行政法,我现在研究的东西叫部门行政法基础上的行政法总论。行政法的合法性与最佳性。最佳性是传统行政法领域合法性之外的另一个特征。以最佳性来建构一个新的行政法总论。
第二部分:
公法学习漫谈:行政法学习和研究之浅见
一、如何学习行政法
(一)基础性的阅读
通过体系书的阅读,形成一个较为坚实的行政法学说框架,形成一个能够为我们分析问题所有的“工具箱”体系。要有一个体系的体政法书目的阅读之后,形成夯实的基本功才可能进行研究。
(二)法律规范和案例的阅读
法条和案例,从中能发现很多细节的问题
(三)一手资料的阅读
王名扬教授说:我就不用二手资料做研究,做法国、英国等行政法都用一手的资料,用主流的教科书和案例等来研究外国行政法。
要用好英语,特别是不要用于考证书,但不拿来做学术时使用。自己去看英文的一手资料、一手的书和法条。如美国的原版判例和判决书才是一手资料。
(四)知识视野的开拓
自治与开放的关系
(五)问题意识的培养
“处处留心皆学问”,关注真实世界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解决
二、选择怎样的题目作研究
(一)选择基础性的题目研究
即使是前人做出的优秀成果,后来者还是可以在视角、材料、论证以及观点等方面推陈出新,做出自己的贡献。(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裁量)
做前人已有大量研究成果的题目,的确对自己构成一个挑战。
(二)选择新问题作研究
做新问题同样是有很大意义的。但是这需要对自己学术敏感性以及相应的学术能力,有着充分的学术自信。敢为天下先者往往需要更多的学术勇气。
选择研究新问题的注意事项:结合自身的知识结构、外语能力、思维方式、量力而行、量体裁衣。知识结构和外语能力。
思维方式:归纳or演绎
有些研究者擅长于逻辑演绎,有些研究者强于对真实世界现象的观察归纳。擅长于逻辑思维的研究者,可以去剖析基本权利的位阶体系,法律论证的内在结构;擅长于实证观察的研究者,例如可以通过大飞机决策、铁道部高速列车招标等
(三)研究选题何处来
1、从现实问题中来
2、从对学术原典的精读中来
3、对外国学说和制度的研究(例如对日本“部分社会论”的整理,对英国法上正当期待原则的介绍;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对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整理;对国外些影响法律制度和学说发展的重要判例介绍,都是很有意义的。而且这也是研究过程的部分,通过这样的整理和研究,使得自己形成体政法的框架。)
(四)交叉之处有选题
通过跨学科的视角,往往可以为已有较为固定模式的所利用。研究要尽可能小题大做
三、资料
学术研究的“始皇”现象。
如何体现学术的薪火相传,绵延不绝
(一)不同资料
1、 文献的研究
2、 学术史的研究
3、制度的研究
4、事件的研究:《行政法故事》有很多的案例《宪法故事》
5、判例的研究:判例的全、文时代背景等
6、学说的研究
(二)文献搜集和整理的若干断想
应该去关注台湾和国外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有去国家的相关部委等的网站去找发展、年鉴、条文等材料。
1、不要为了写文章才搜集
2、文献的搜集
3、引用主流的文献、有影响力的文献;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转引(外文直接摘过来的),一定要亲眼核实原始文献和原始出处
4、不要只关注近年来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更多的引用的是当下名家学者的著述,许多有启示意义或提供了宝贵学术资料乃至历史见证的上佳之作。
5、尽量不用二手文献作研究、优先引用论文而不是教科书
6、不要依赖中文的论文
选择准确的关键词:反复用不同的词来去查,运用替代性的关键词去查找等
检索技巧:特别注意综述性的和介绍研究进展的文章;按照作者和杂志搜索;注意得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做实验,但可以提供很多的线索。
(三)文献搜集后的管理和整理框架
要反复看书做笔记,还要看好文章。看第一遍会有一个框架,再看第二篇文章时内容有所充实,相应的原有的框架也会有所调整,到最后就会形成自己的框架和内容。在电脑上做笔记。将某某某的话、出处从哪里出来都记到电脑上,现在在电脑上有好几十万字的笔记。写文章也要做笔记:一万字的文章要做三万字的笔记。外国行政法的文章写找一个裁判的原文做笔记,第二篇做第一篇没有的内容的笔记,不断的在原来的框架中进行插入,以此类推不断看文献,进行补充、调整框架、形成新的视角、再查文献再形成。然后开始写,缺什么再看再写。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也可以从对外国问题的研究来形成一个体系,再写。(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
四、论证:注意论证的逻辑性,小心求证。
五、文笔
文笔并非最重要的因素。但是如果你有好的文笔,无疑会为文章增辉不少。(梁启超:简洁、飞动)
补充:行政法学中有很多的领域,但要夯实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再关注中国的现实,去研究对中国现实有帮助和关联的国外的制度来充实中国的行政法。不一定要做中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但是要关注一些具体的行政制度。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中国行政法的基础。做学术的道路成功是比较漫长的,发表文章和成果一定要比别人有更好更新的进步。
“饮其流者怀其源”,衷心感谢浙江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公法所的培养。衷心祝愿母校的公法学科越来越好!
评议:
钱博:1、到底部门行政法的定位是怎么样的?部门行政法为总论提供素材,为什么不是直接就是行政法总论的素材呢?为什么要有部门行政法来为总论的研究提供中介?2、类型化的科学性问题:P7关于中度抽象标准,部门行政法是问题导向,类型也是问题导向进行的归类?风险、都市等部门行政法的类型化考虑的因素是什么,有没有科学的因素在里面?3、我国的刑法总、分论很清晰,但是我国部门行政法的分类到底有多少种类?4、关于风险行政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具有一般性?
宋华琳:对于例如中度抽象标准的问题真的认识不够深。
部门行政法的界定问题:我国现在有很多行政部门,就行政法制来讲,不关注这些部门的规定、部门的权限很难研究。现在还只是在一方面进行研究,还没有去处理部门行政法的界定,只希望有一定的贡献。
风险行政法的范围界定还有一定的争论,风险规制的概念等不是法学,来自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尔,日本的也有一个女专家在研究。没有搞清楚行政法总论,是没有办法来进来部门行政法方面的研究。
孙铭宗:台湾以前还是行政法总、个论,现在是讲部门法,台湾不太会置疑部门法研究的意义。P4 1997年研究的重心还是在总论,但是现在是不是有变化?P5 “三”中的内容来讲是不是按总论的内容来做部门法的分析?为什么漏了救济? 规制机构的普遍性问题?独立机关的问题? 行政活动和行政制度是不是有区别在您的文章中? “中度抽象水准”是什么?(宋提到的部门法的研究,是相对于总论的,还是每一个具体的部门法中的研究,薄弱的是哪个部分?)
宋华琳:现在是整个行政法学界在部门行政法领域都比较薄弱。很多部门行政法的进展都在近些年出现,有一些年轻学者在做,不少都是我们浙大出来的。比如矿山行政法还没有人研究。中青年学者有开始关注,但还是不够的,没有五年十年是没有办法在一个领域出成就的。
文章中的救济还没有来得及写,只在PPT中有进行补充。
部门的内设机构问题,台湾的机构问题,中国现在的部门设置还比较随意,还有很多的问题,比如权限,国务院对于下设局的影响力。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必须进行很艰苦的工作,来对没有公开的信息进行搜集。
高知鸣:部门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涉及到管理学、行政管理学,以及学科领域的涉及,在写文章中涉及到行政法学和行政管理学时不知道怎么拿捏一个度?
宋华琳:要站在行政法的角度来关注一些行政管理学等其他领域的问题,法学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如某种利益,在我们法学研究时要转化为法学领域的问题来研究。
章剑生:关注于规范与个案,就会避免这个问题。不讲个案没法研究。
关于行政法总论,用总论的内容来解决部门行政法(分论)和个案的问题,如个案中出现一个问题,就提炼到总论中形成一个新的问题和规范。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有一个相互作用的互动。用行政法总论的原理去解释问题。我们的原理还要去加厚,要通过对个案和规范的研究。现在的规章丰富后有很多的东西可以加入到总论中。
交通厅的同志:实践中立法,没有新的东西在规章制定时就会被要求去除。
甲同学:怎样在分论的背景下,才能进行一个主流的写作?
宋华琳:一个学者最好写文章不受拘束,但会希望写出的规制能对社会有贡献,可以不限于法学来写。不管用什么知识来写,都可以用来解决问题。
分论的问题还是立足于问题的解决比较好。要发表的话还是要放于总论的坐标中的一个点,这样利于发表。
章剑生: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说,如第一层面从总论的角度来谈是一个问题的例证,第二层面就是对公安计分问题进行研究这就是分论中的问题。
罗俊:您的规制,regulation翻译而来的,那么与其他人的规制有什么区别?这个规制是不是对部门行政法中出现的新型活动的定义?
宋华琳:regulation不同领域的人翻译过来不一样,但规制可能不是一个法学的概念。上海的马银剑娟老师的书讲这个规制比较合适。
刘辉:行政法学能不能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宋华琳:法学本来就是一个应用性的学问,只是部门行政法相对于总论来说应用性更强。更像是一个专科门诊。
林沈节:目前在进行风险行政的研究,风险规制中的不确定性的问题?
宋华琳:不确定性构成风险的一个很大的背景,风险规制是一个面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研究,要研究心理学、经济学方面的问题,来进行对警示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可以先写总论,再用个案问题来进行补充研究。
乙同学:个案如何上升为一般性的问题?很难怎么办?结论是一般性的结论,欲上升为总论的问题,不能提炼怎么表达出来?
宋华琳:个案对总论的贡献是有限的,个案中反映不出来的问题不要写,要不然是一种勉强。个案中能反映什么问题反映什么问题,有些问题可以说没有涉及,可以进行技术性的处理。宁可有一点的小贡献就不容易的。
章剑生:部门行政法中公安行政的内容可以给其他领域和研究提供一些素材。一个人的研究是可以对其他人的研究提供小部分的资料,但一个人不可能完成这个问题的所有的贡献。
宋华琳:学习效率问题,学习宏观上的管理问题,要制定一个长中短期的目标和计划,这样才不会浪费很快过去的时间。不同的时间要进行不同的分配,长短不同的时间来分配做不同的
2010年5月18日晚,第十一期公法论坛如期在之江校区举行。南开大学副教授宋华琳博士回到母校做客公法论坛,汇报其最新研究成果,分享其公法研习中的宝贵经验。本期论坛由章剑生教授主持,朱新力教授、金承东副教授、郑磊副教授、夏雨博士等其他硕博研究生参加了论坛。将本期论坛录音摘录整理如下:
第一单元:
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
——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
章剑生老师:华琳用了汇报人而没有用报告人,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浙大公法准专业毕业的学生都能以汇报人的身份回来母校汇报情况。华琳是药品行政领域的专家,同时在药品部门行政法方向有开拓性研究。在读书期间,可以说在华琳的带领下,公法的学生们在一起相互学习,开读书会、做课题、相互讨论,带动了浙大公法的发展。接下来请华琳为大家作报告。
宋华琳:感谢老师、同学。我现在在南开大学,当时离开真的是依依不舍,今天回来,主动要求想做讲座,之前是和郑磊老师联系,主动表达了一个想做讲座的意愿,也是想跟母校做上一个汇报。有一句话叫“饮其流者识其源,学有成者怀其师”。2003年我来到浙大公法所的时候,当时正是因为有了这一大批优秀的老师,以及学生的相互砥砺,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氛围,才使得浙大公法所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现在毕业的很多同学虽然很多不在浙大工作,分布在四门八方,但我们做出的每一份成就都和浙大有关系,都烙上了浙大印。不管怎么样,我是行为为母校做一点成绩。在我博士毕业后阴差阳错的出做药品规制领域的研究,虽然当初并非意愿,但是现在看来我是选择了正确的路。我一直有个疑问,就是为什么要研究部门行政法?他能为社会带来什么?具体正好借这个机会,谈谈我的这篇文章,介绍一下药品行政领域的发展和问题。作为一个部门行政法学者,希望能对行政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做出一个贡献。关于药品行政领域,由于时间以及其他原因,有些问题我还没有些,希望在做的同学们以后能再去研究。我这由于文章发表比较匆忙,文章存在一些缺陷。对文章做了框架性的修改,以求达到文章的完善。
一、行政法总论的体系性功能
为什么研究行政法总论?通过行政法学总论的概念,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为核心的行政法学体系,有助于减轻行政管理实践和法院裁判实践当中的包袱。另一方面,行政法总论有法解释学的功能。再就是行政法总论体现了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二、部门行政法研究的三重意义
1、推进具体领域的行政法制建设:实际生活中任何行政法制和公共政策的议题,行政管理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任何具体的事件或案件,必定是同某一行政领域相联系的。
2、反思和发展行政法总论体系
将部门行政法作为行政法总论的试金石。
3、部门行政法研究与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或许是“世博会”。部门行政法通过动态的行政法研究,不仅研究“书本中的法”,还研究“运行中的法”,通过从非法律界人士的思想和运作中汲取营养,来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从而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进程。
二、药品行政法研究的概说
个人由于较为特殊的机缘,在博士毕业后被动的置身于部门行政法研究之中。
接下来主要讲一下以药品行政法为视角来看一般行政法:
(一)药品领域概述
药品主管机关。
(二)部门行政法、利益分布与行政任务
1、保障公众的健康权利
2、促进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获取性(药品加速审评,罕见病药物政策)
3、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郑筱萸事件)
4、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电子监管、药店距离限制、药品审评时限)。
(三)通过药品行政法构建风险行政法
药品是典型的风险规制领域。
风险规制中的预防(precautionary)原则
(一)药品规制与行政组织法研究
1、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独立规制:证监会、保监会等直属机构与宪法90条上的国务院部委之间的区别。
2、地方制度问题:1998年建立了省级以下相对垂直的药品规制体制。2008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3、 规制收费问题:美国《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PDUFA)于92年颁布,先后于97、02、07年修订。规制收费和规制机构独立性的关系;规制收费与行政规制活动的性质。
4、 事业单位:高风险领域,在行政规制之外,需要相应的技术队伍支撑。引入专家咨询制度,规定咨询专家的遴选制度。
(二)药品规制与行政活动方式多样性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加速程序
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获取性。
行政处罚,医用氧被列入《药典》,制定有相应的感觉药品标准,应当按照药品管理。
违法公告制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制度。
药品召回制度,行业禁入制度,现行药品管理法76条1款。
(三)高风险领域的行政程序制度设计:对于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政领域,如何设计出反映出多元利益的行政程序装置。
(四)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结论
部门行政法研究是未来的一个方向。相对行政法总论研究而言,部门行政法研究需要耗费更多智力、体力和心神,需要利用公共管理、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自然科学等方面背景知识,需要利用来源更为芜杂、数量更加繁多的资料,并辅之以实证调研是为了直面和回应转型期的行政法学研究。
评议人:
金承东:从药品方面讲了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方向,对药品领域研究要比较深入。学术痴迷状态十分典型。美国法的比较研究比较充分。
郑磊:在转型中国的背景之下,部门行政法是什么?以部门行政法中的问题为的导向的研究来反哺行政法总论。
夏雨:耕耘精神十分敬佩。在某种程度上,今天的讲座为很多学生的困惑给予了解答。
朱新力:真正的部门行政法。华琳这样讲的是真正的部门行政法,我现在研究的东西叫部门行政法基础上的行政法总论。行政法的合法性与最佳性。最佳性是传统行政法领域合法性之外的另一个特征。以最佳性来建构一个新的行政法总论。
第二部分:
公法学习漫谈:行政法学习和研究之浅见
一、如何学习行政法
(一)基础性的阅读
通过体系书的阅读,形成一个较为坚实的行政法学说框架,形成一个能够为我们分析问题所有的“工具箱”体系。要有一个体系的体政法书目的阅读之后,形成夯实的基本功才可能进行研究。
(二)法律规范和案例的阅读
法条和案例,从中能发现很多细节的问题
(三)一手资料的阅读
王名扬教授说:我就不用二手资料做研究,做法国、英国等行政法都用一手的资料,用主流的教科书和案例等来研究外国行政法。
要用好英语,特别是不要用于考证书,但不拿来做学术时使用。自己去看英文的一手资料、一手的书和法条。如美国的原版判例和判决书才是一手资料。
(四)知识视野的开拓
自治与开放的关系
(五)问题意识的培养
“处处留心皆学问”,关注真实世界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解决
二、选择怎样的题目作研究
(一)选择基础性的题目研究
即使是前人做出的优秀成果,后来者还是可以在视角、材料、论证以及观点等方面推陈出新,做出自己的贡献。(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裁量)
做前人已有大量研究成果的题目,的确对自己构成一个挑战。
(二)选择新问题作研究
做新问题同样是有很大意义的。但是这需要对自己学术敏感性以及相应的学术能力,有着充分的学术自信。敢为天下先者往往需要更多的学术勇气。
选择研究新问题的注意事项:结合自身的知识结构、外语能力、思维方式、量力而行、量体裁衣。知识结构和外语能力。
思维方式:归纳or演绎
有些研究者擅长于逻辑演绎,有些研究者强于对真实世界现象的观察归纳。擅长于逻辑思维的研究者,可以去剖析基本权利的位阶体系,法律论证的内在结构;擅长于实证观察的研究者,例如可以通过大飞机决策、铁道部高速列车招标等
(三)研究选题何处来
1、从现实问题中来
2、从对学术原典的精读中来
3、对外国学说和制度的研究(例如对日本“部分社会论”的整理,对英国法上正当期待原则的介绍;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对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整理;对国外些影响法律制度和学说发展的重要判例介绍,都是很有意义的。而且这也是研究过程的部分,通过这样的整理和研究,使得自己形成体政法的框架。)
(四)交叉之处有选题
通过跨学科的视角,往往可以为已有较为固定模式的所利用。研究要尽可能小题大做
三、资料
学术研究的“始皇”现象。
如何体现学术的薪火相传,绵延不绝
(一)不同资料
1、 文献的研究
2、 学术史的研究
3、制度的研究
4、事件的研究:《行政法故事》有很多的案例《宪法故事》
5、判例的研究:判例的全、文时代背景等
6、学说的研究
(二)文献搜集和整理的若干断想
应该去关注台湾和国外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有去国家的相关部委等的网站去找发展、年鉴、条文等材料。
1、不要为了写文章才搜集
2、文献的搜集
3、引用主流的文献、有影响力的文献;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转引(外文直接摘过来的),一定要亲眼核实原始文献和原始出处
4、不要只关注近年来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更多的引用的是当下名家学者的著述,许多有启示意义或提供了宝贵学术资料乃至历史见证的上佳之作。
5、尽量不用二手文献作研究、优先引用论文而不是教科书
6、不要依赖中文的论文
选择准确的关键词:反复用不同的词来去查,运用替代性的关键词去查找等
检索技巧:特别注意综述性的和介绍研究进展的文章;按照作者和杂志搜索;注意得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做实验,但可以提供很多的线索。
(三)文献搜集后的管理和整理框架
要反复看书做笔记,还要看好文章。看第一遍会有一个框架,再看第二篇文章时内容有所充实,相应的原有的框架也会有所调整,到最后就会形成自己的框架和内容。在电脑上做笔记。将某某某的话、出处从哪里出来都记到电脑上,现在在电脑上有好几十万字的笔记。写文章也要做笔记:一万字的文章要做三万字的笔记。外国行政法的文章写找一个裁判的原文做笔记,第二篇做第一篇没有的内容的笔记,不断的在原来的框架中进行插入,以此类推不断看文献,进行补充、调整框架、形成新的视角、再查文献再形成。然后开始写,缺什么再看再写。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也可以从对外国问题的研究来形成一个体系,再写。(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
四、论证:注意论证的逻辑性,小心求证。
五、文笔
文笔并非最重要的因素。但是如果你有好的文笔,无疑会为文章增辉不少。(梁启超:简洁、飞动)
补充:行政法学中有很多的领域,但要夯实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再关注中国的现实,去研究对中国现实有帮助和关联的国外的制度来充实中国的行政法。不一定要做中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但是要关注一些具体的行政制度。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中国行政法的基础。做学术的道路成功是比较漫长的,发表文章和成果一定要比别人有更好更新的进步。
“饮其流者怀其源”,衷心感谢浙江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公法所的培养。衷心祝愿母校的公法学科越来越好!
评议:
钱博:1、到底部门行政法的定位是怎么样的?部门行政法为总论提供素材,为什么不是直接就是行政法总论的素材呢?为什么要有部门行政法来为总论的研究提供中介?2、类型化的科学性问题:P7关于中度抽象标准,部门行政法是问题导向,类型也是问题导向进行的归类?风险、都市等部门行政法的类型化考虑的因素是什么,有没有科学的因素在里面?3、我国的刑法总、分论很清晰,但是我国部门行政法的分类到底有多少种类?4、关于风险行政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具有一般性?
宋华琳:对于例如中度抽象标准的问题真的认识不够深。
部门行政法的界定问题:我国现在有很多行政部门,就行政法制来讲,不关注这些部门的规定、部门的权限很难研究。现在还只是在一方面进行研究,还没有去处理部门行政法的界定,只希望有一定的贡献。
风险行政法的范围界定还有一定的争论,风险规制的概念等不是法学,来自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尔,日本的也有一个女专家在研究。没有搞清楚行政法总论,是没有办法来进来部门行政法方面的研究。
孙铭宗:台湾以前还是行政法总、个论,现在是讲部门法,台湾不太会置疑部门法研究的意义。P4 1997年研究的重心还是在总论,但是现在是不是有变化?P5 “三”中的内容来讲是不是按总论的内容来做部门法的分析?为什么漏了救济? 规制机构的普遍性问题?独立机关的问题? 行政活动和行政制度是不是有区别在您的文章中? “中度抽象水准”是什么?(宋提到的部门法的研究,是相对于总论的,还是每一个具体的部门法中的研究,薄弱的是哪个部分?)
宋华琳:现在是整个行政法学界在部门行政法领域都比较薄弱。很多部门行政法的进展都在近些年出现,有一些年轻学者在做,不少都是我们浙大出来的。比如矿山行政法还没有人研究。中青年学者有开始关注,但还是不够的,没有五年十年是没有办法在一个领域出成就的。
文章中的救济还没有来得及写,只在PPT中有进行补充。
部门的内设机构问题,台湾的机构问题,中国现在的部门设置还比较随意,还有很多的问题,比如权限,国务院对于下设局的影响力。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必须进行很艰苦的工作,来对没有公开的信息进行搜集。
高知鸣:部门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涉及到管理学、行政管理学,以及学科领域的涉及,在写文章中涉及到行政法学和行政管理学时不知道怎么拿捏一个度?
宋华琳:要站在行政法的角度来关注一些行政管理学等其他领域的问题,法学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如某种利益,在我们法学研究时要转化为法学领域的问题来研究。
章剑生:关注于规范与个案,就会避免这个问题。不讲个案没法研究。
关于行政法总论,用总论的内容来解决部门行政法(分论)和个案的问题,如个案中出现一个问题,就提炼到总论中形成一个新的问题和规范。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有一个相互作用的互动。用行政法总论的原理去解释问题。我们的原理还要去加厚,要通过对个案和规范的研究。现在的规章丰富后有很多的东西可以加入到总论中。
交通厅的同志:实践中立法,没有新的东西在规章制定时就会被要求去除。
甲同学:怎样在分论的背景下,才能进行一个主流的写作?
宋华琳:一个学者最好写文章不受拘束,但会希望写出的规制能对社会有贡献,可以不限于法学来写。不管用什么知识来写,都可以用来解决问题。
分论的问题还是立足于问题的解决比较好。要发表的话还是要放于总论的坐标中的一个点,这样利于发表。
章剑生: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说,如第一层面从总论的角度来谈是一个问题的例证,第二层面就是对公安计分问题进行研究这就是分论中的问题。
罗俊:您的规制,regulation翻译而来的,那么与其他人的规制有什么区别?这个规制是不是对部门行政法中出现的新型活动的定义?
宋华琳:regulation不同领域的人翻译过来不一样,但规制可能不是一个法学的概念。上海的马银剑娟老师的书讲这个规制比较合适。
刘辉:行政法学能不能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宋华琳:法学本来就是一个应用性的学问,只是部门行政法相对于总论来说应用性更强。更像是一个专科门诊。
林沈节:目前在进行风险行政的研究,风险规制中的不确定性的问题?
宋华琳:不确定性构成风险的一个很大的背景,风险规制是一个面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研究,要研究心理学、经济学方面的问题,来进行对警示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可以先写总论,再用个案问题来进行补充研究。
乙同学:个案如何上升为一般性的问题?很难怎么办?结论是一般性的结论,欲上升为总论的问题,不能提炼怎么表达出来?
宋华琳:个案对总论的贡献是有限的,个案中反映不出来的问题不要写,要不然是一种勉强。个案中能反映什么问题反映什么问题,有些问题可以说没有涉及,可以进行技术性的处理。宁可有一点的小贡献就不容易的。
章剑生:部门行政法中公安行政的内容可以给其他领域和研究提供一些素材。一个人的研究是可以对其他人的研究提供小部分的资料,但一个人不可能完成这个问题的所有的贡献。
宋华琳:学习效率问题,学习宏观上的管理问题,要制定一个长中短期的目标和计划,这样才不会浪费很快过去的时间。不同的时间要进行不同的分配,长短不同的时间来分配做不同的事情。
章剑生老师:宋老师学习的痴迷和学习的方法一定会对大家有帮助。
(记录整理人:孙�、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