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教育】转发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6-03 点击次数:9201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luxq 日期:2010-06-01 13:01 阅读次数:1476 [关闭窗口]

浙大发研〔201066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考核与激励机制,切实提博士生培养质量,营造认真学习、潜心研究的氛围,引领优秀博士生创造高水平成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制度,对全日制在校博士生进行中期综合考核。其中,普博士生在入学第一学年末或第二学年始进行中期综合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入学第二学年末或第三学年始进行中期综合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进行中期综合考核。

第三条  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由各学院(系)组织实施,各学院(系)应制定中期综合考核实施方案,提前向广大博士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学院(系)应成立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考核委)具体负责有关考核工作。院(系)考核委至少由5位博士生导师组成,研究生科在院(系)考核委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由核心课程考试(2门)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两者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核心课程是指在一级学科或学院(系)范围内设置的学位课程;研究能力评估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科特点,鼓励结合研究综述报告、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等多种办法,研究设计评估方案。

第五条  博士生中期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经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其核心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每位博士生在学期间一般只参加一次综合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应予转为硕士生或淘汰。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综合考核的,经院(系)考核委同意后可延期考核。

第六条  学校设立博士生激励津贴。激励津贴由学校和导师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学校承担2/3,导师承担1/3。学院(系)根据自愿原则确定是否参加博士生激励机制。非在职博士生在学制内除享受原有博士生岗位助学金外,可同时享受博士生激励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等津贴1500/月,二等津贴750/月,每年按12个月核发。

第七条  通过中期综合考核的博士生,经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由院(系)考核委根据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和申请情况确定是否享受博士生激励津贴及其等级。享受一等激励津贴的博士生比例占学院(系)学制内非在职博士生的10%,享受二等激励津贴的博士生比例占20%

第八条  在学制内享受激励津贴的博士生,一般不再进行年度评估。若导师认为博士生不能继续进行高质量研究,或该博士生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资助,经院(系)考核委同意,可中止其享受博士生激励津贴。同时,学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再评估与调整。

第九条  学校设立优秀博士生学业资助基金,面向基础学科综合考核成绩优秀的博士生,用以补足导师科研经费配套不足部分的津贴,保障优秀博士生的生活待遇。

第十条  对综合考核工作成效显著、博士生培养质量大幅提高的院(系),学校在博士生招生名额分配、课程建设投入、国际化建设资助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政策上的倾斜。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9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053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