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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实践性展开――记学术沙龙之一“梁上上教授专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7-18 点击次数:9620

    2010年7月17日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在这一天,杭州正式告别了一个月淅淅沥沥的“梅雨”天气,那久违的阳光一扫往日的阴霾;也在这一天,参加2010年浙港两地大学生学术交流营暨“齐贤听聪、之江授道”法律学生夏令营的营员们迎来了期待已久的第一场学术盛宴,玉盘珍馐,香气扑鼻。

 


    本场学术沙龙是由浙江大学最年轻的博士生导师、被评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刚刚从美国四大法学院之一的哥伦比亚法学院研修归来的的梁上上教授主讲,主题是“利益衡量的实践性展开”。梁老师以日本著名法学家加藤一郎提出的利益衡量基本理论为切入点,先提出问题——“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再分析问题——“利益衡量导致恣意”,进而解决问题——“利益的层次机构”,三层次结构逻辑清楚,过渡自然,行云流水,一气呵成。

 


    利益衡量理论是在60年代由日本著名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的,后来经梁慧星老师的介绍进入中国并迅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梁上上老师指出: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不同于概念法学的思考方法,概念法学的思考方法是依据形式的三段论方法进行判断,恰似自动售货机,从上面投入事实,在其中运用预先设定的所谓法律规定,然后从下面自动出来结论。而利益衡量方法,则是先有结论然后找法律条文依据,法院的最后判决依据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初步结论加找到的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然而“利益衡量”做为法学思考方法,并非是完美而无懈可击的,梁老师从加藤先生例举的经典案例“姘居妻”入手,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分析指出利益衡量本身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并且存在很大的恣意。
    紧接着梁老师提出了自己观点,那就是在利益衡量时,要克服恣意,保证案件的妥当性,必须要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的规律。梁老师指出:根据利益衡量的需要,我们可以把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这几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层次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一种由具体到抽象的递进关系,也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在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中,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进行衡量只有放置在利益的层次结构中进行衡量,才能保证利益衡量的公正和妥当,而妥善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的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尤为关键,梁老师针对制度利益存在缺陷、制度利益不存在缺陷、制度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种状况,从大量经典案例如“日本姘居案”、“德国拍卖葡萄酒案”、“王海打假案”等入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提出新的视角、作出了新的阐释,使得来自全国知名高校的优秀学子们从中获得了很多的思想启迪。

 


    在现场互动环节,参加夏令营的同学们踊跃提问,梁老师耐心、细致的一一做了回答。最后来自香港城市大学的金盈盈同学代表参加夏令营的全体香港同学,结合香港的法律制度做了总结性发言。
    纵观整场学术沙龙盛宴,主题明确集中,形式轻松灵活,教授娓娓道来,学生提问积极,掌声热烈、气氛活跃,学术交流视角涉及古今中外,既文本细读和问题探讨相连贯,又经典解读和热点聚焦相结合,让人唇齿留香,回味无穷。

王国荣 供稿/ 李洁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