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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及其诉讼”――记学术沙龙之二“章剑生教授专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7-21 点击次数:9300

   7月18日上午九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章剑生老师在之江校区曾宪梓楼204教室为2010年浙港两地大学生学术交流营暨 “齐贤听聪,之江授道”法律夏令营的营员们作了一场题为《政府信息公开及其诉讼》的学术沙龙报告,同学们紧跟着他的思路,尽情地享受了一场法学盛宴。本次学术沙龙由来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云龙同学主持。
    章老师现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并兼任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郑州大学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其曾先后赴美国、日本、英国、葡萄牙、荷兰、瑞典、台湾、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学术会议或者从事学术交流活动。此外,章老师也是第七届国家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优秀教师奖”的获得者。
    围绕本次讲座的主题,章老师从合法的“非法出版物”、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条件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几个问题问题等四个方面依次予以了展开。首先,章老师以合法的“非法出版物”作为引言引入今天的讲座,在这部分,章老师引用了一个发生于十年前的案例,这个案例的大致内容是,有关“上级部门”通过下达一通知,使得原本合法的出版物变成了违法,同时章老师还结合了一些发生于我们附近的案例。章老师认为,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政府尚属于保密型的政府,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障碍就是政府自身。
    随后,在论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时,章老师认为,界定不予公开的范围应当坚持从严解释的原则,即应坚持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之后,章老师便结合了一些案例与同学们分享了个人关于政府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界定的一些看法。最后,章老师还向同学们讲述了几个与国家秘密相关的概念,如工作秘密、内部公开、内部资料等。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条件,章老师认为,当前,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能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的特殊需要。可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不是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反射利益。
    最后,章老师认为,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大致存在着以下问题:“信息不存在”的说明责任问题、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诉求问题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判决方式等。针对这些问题,章老师结合了相关真实案例及法律规定进行了透彻的分析。
    在章老师将近两个小时的讲解之后,沉浸在学术盛宴中的营员们仍意犹未尽,纷纷向章老师请教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难题,章老师对这些问题均作了认真细致而又精彩的回答,现场气氛轻松而活跃。最终,此次学术沙龙在营员们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回顾本次讲座,章老师通过对案例由表及里的分析,对法条由此及彼的讲解让同学们得以深刻理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现实状况及发展方向,并最终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有了新的认识。同时,章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也深深地打动了在场的各位,同学们真切感受到了章教授的渊博学识和个人魅力,本场讲座为同学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不愧为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