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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真实案例,提升实务能力――记夏令营活动之小组案例讨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7-22 点击次数:9769

    2010年7月21日晚,一场倾盆大雨消退了酷暑,雨后清新的空气使之江校区变得更加美丽。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老师们的指导下,夏令营的营员们在7号楼4个教室里分组进行了案例讨论。本次案例讨论共分四个组,分别是行政法组、刑法组、商法组和民法组,一共涉及八个不同的真实案例,内容丰富,学术研究价值显著。
     一、行政法组案例讨论
    夏令营第一小组在金伟峰老师主持下,在7号楼101室开展行政法案例研讨活动。活动开始后,金伟峰老师提出按照主题报告、评议、自由提问的环节顺序展开讨论。
首先,组长吴京同学进行主题报告。通过分析,他提出案例1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即工伤如何认定,其中主要包含本案中的工作时间认定,事故缘由认定,工作途中证明等几方面的问题。金伟峰老师肯定了吴京同学的观点,又系统介绍行政诉讼法审查对象等专业知识。接着由彭艳华同学发言对吴京同学的观点做出补充,主张以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认定工伤责任主体,对上班路线主张采用合理路线,引进海商法的“合理绕航”概念,毛金玲同学围绕争点效向老师提问。讨论到关键时刻,金老师强调指出整个讨论的重心被告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此时胡燕华同学按照老师的思路,对被告提出的六组证据进行逐条分析。从证明内容、证据形式、证据力大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质疑。金伟峰老师作详细解答并延伸问题,提出新的理论知识。紧接着王清施同学又从诉讼法角度,对审级、审判结果进行假设并展开分析,给讨论带来全新的视角。
讨论过程异常热烈,同学们纷纷踊跃提问发表意见。会议即将结束之际,就行政法学习方面,王清施向老师请教学习技巧,并要求老师推荐著作以供参阅。金老师耐心作一一解答,给予中肯意见。本次讨论,同学们都获得了不小的收获。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会后,我们热情邀请金伟峰老师与我们留下合影。


(第一组:胡艳华)

    二、刑法组案例讨论
     本次案例讨论我们小组所谈论的刑法案例,与我们共同探讨的是浙大光华法学院的李华老师和林劲松老师。
     讨论虽然围绕两个案例展开,但所讨论内容已经超出了案例本身所承载的含义。第一个是刑法学中的经典案例,也是一个有争议的案例。我们小组成员与两位老师对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并从案例中抽离出许多法律理论和法律价值问题:期待可能性理论、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生命权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小组成员畅所欲言,两位老师娓娓道来,我们充分发掘了个案背后的理论意义。第二个案例是一个时代性很强的案例,涉及到环境污染,当然这个案件也是存在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此而引出的是对重大环境污染罪行是否需用重典,是否可以“借道”等理论问题,以及民意在司法中的定位等学术前沿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小组成员和老师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沟通,收获颇丰。
    整个案例讨论是一场思想与智慧的碰撞,是一个理论与实务的探讨,是一个知识与阅历的演练场。李华老师的睿智、林劲松老师的渊博、每个成员的真知灼见,整个案例讨论闪烁着智慧的火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相互沟通、相互学习的平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与实务沟通的桥梁。当然,纵观案例讨论的过程,我认为这个讨论以案例为中心但并不寓于案例本身,我们讨论了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彭宇案、许霆案、梁丽案、文强案、李庄案等等,我们讨论了司法实务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我们讨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及其前程,我们讨论了法律人的理想,等等。讨论的过程就是收获的过程,发现的过程就是成长的过程。两个小时的讨论,我们收获了很多:知识和阅历;我们成长了很多:理论和心灵。
“入知理论之精妙,出知世事之精彩”,在入世与出世之间体验生活之美妙。案例讨论为我们沟通了入世与出世,一场值得纪念的案例讨论!

(第三小组:孔凡鲁)

    三、商法组案例讨论
    此次与营员们一同讨论商事案例的两位老师是吴勇敏老师和梁上上老师。吴老师首先简单介绍了案情,接着提出两个问题并把主要的分析案情的过程交给了大家。接下来就是大家各抒己见,唇枪舌剑,各种法学的思维方法与智慧的火花在这里形成激烈的碰撞。
    就彩票案,有同学认为,依据徐某某与彩票中心的代理合同,他们之间构成代理关系,所以省体彩中心作为本案被告当然适格。省体彩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与黄某某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依据《中国体育彩票购票》第一条的规定,兑奖号码以本张彩票记录的电脑打印数码为准,据此可以认定此合同为要式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基于利益衡量,应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偿。也有同学认为,应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部分之规定,结合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即如将此类型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则此射幸合同已成立,被告体彩中心的代理人将彩票号码打印错误,即为违约,当然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原告方的预期利益以及被告方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可预见性。还有同学认为,该案例可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角度进行考虑。从合同法方面讲,第一,要考虑要约承诺是否同时具备;第二,要考虑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三,还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合理对价。
    在同学们纷纷表达自己观点之后,梁老师和吴老师对该案例进行了总结,包括对徐某和吴某间再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对彩票合同性质的认定、对违约还是侵权的认定等方面。此外,吴老师还教导大家思考问题的思路,即提出所有可能的诉讼理由,同时诉讼理由一定要与诉讼请求相一致。并推荐大家阅读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实例研究》。经过两位老师循循善诱的引导和深入浅出的层层剖析,大家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制度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对其中一些问题从立法论角度进行了反思,并从实务角度思考总结出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方案。相信会对大家以后的学习和法学思维的培养有良多裨益。


 (第四小组:宋大龙)

    四、民法组案例讨论
    第二小组在浙大7号楼111室进行了民法案例的讨论,讨论由浙大副教授韩家勇老师主持,案例材料涉及债权中的侵权之债和物权中担保物权——抵押权。
    第一个讨论案例“小狗玲玲之死”,讲得是机动车撞死一只狗而导致的纠纷。因为车撞物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规定,这个案例在各地的判决也很不一致。
讨论中,首先大家对车撞狗是否是交通事故产生了争议。有些人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理由是交通事故是致人损害,而非致物损害。有些人认为,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因为狗也是受害人的财产。实际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此定义,车撞狗应属交通事故。交警实际也作出了交通事故的认定,韩老师也是支持这一观点。
    其次,大家对是否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产生了较大争议。因为玲玲已经陪伴李女士生活了十年有余,“像亲生子女一样”。这时,受害人李女士能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将玲玲视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呢?有同学认为,应该根据上述条款,判令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也有同学主张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应限制解释。韩老师告诉大家,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里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已经是对《民法通则》的突破和例外,我们对于例外应该从严解释,否则会损害一般原则的地位。我们应该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限制解释为对能够体现他人或自己人格利益的物品,而狗一般并不能体现或代表李女士的人格利益,因此通常不属上述特定纪念物品范畴。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导盲犬对于盲人的情形,将狗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和民众法律情感的变化而调整,比如日本就在户口簿上将狗列为家庭成员,对狗的损害一般认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大家比较一致的认为对狗玲玲死前的人工护理费和喂养费不予赔偿,但是对于背后的原因却各执一词。其实,我们都忽略了因果关系的时间性这个隐蔽的原因。因为上述费用是发生在狗死之前,和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韩老师总结到,其实,考察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是有一定的逻辑顺序的:应由损害事实到侵权行为,再到因果关系和过错,前者不存在的就不需考虑后者。实务中,法官其实对于侵权法中的很多概念,比如“过错”,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这要根据不同利益的衡量、民众的法律情感等因素作出妥当的判决,以求得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行为人行动自由之间的平衡。
   第二个案例涉及一位尴尬的抵押权人:他有对债务人2200余万元的债权,担保人将大厦抵押给债权人,一审判决抵押权有效,二审判决无效,再审维持一审判决。但是,该大厦的不同楼层在抵押登记后再审判决作出前已经经历不同的命运。面对债务人下落不明、抵押权人被吊销,债权人手持再审判决,陷于尴尬。
    本案涉及抵押权成立、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实现、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等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韩老师认为,应对抵押登记注销后到二审判决作出前,以及二审判决作出后到再审判决作出前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对抵押权进行不同考量。最后,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宏达公司没有保有大厦的根据。
    本次案例讨论,训练了大家的逻辑思维和政策思维能力。韩老师教导大家,作为一个法律学生,应该特别注意概念的准确性和逻辑的严密性,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同学们也多有感慨,应该不断加强学习,温故知新,使自己的法律水平更上一层楼。


(第二小组:李正)

    综观整个案例分析过程,营员们畅所欲言,运用严密的逻辑体系分析案件,不断论证、举例,与老师、其他营员们分享交流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进步!

 

(通讯员 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