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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千叶大学、朝日大学植木哲教授与光华学子畅谈“责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9-16 点击次数:3661
9月14日,日本千叶大学荣誉教授、日本朝日大学教授植木哲博士再次莅临浙大光华法学院。下午,植木哲教授做了题为“侵权责任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补充”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金承东老师主持。
讲座时间未到,同学们就已陆续来到,怀着好奇与崇敬的心情,期待着声名远播、德高望重的植木哲教授的到来。不久,植木教授与随行的两位博士生一同来到,受到了同学们的热烈欢迎。白发苍苍的植木哲教授仍然步伐稳重有力,目光矍铄,显示出旺盛的精力。在金承东老师的陪同下,植木哲教授始终礼貌而和蔼地端坐在位子上,微笑地注视着前来聆听讲座的同学们。
植木哲教授从三方面展开了“侵权责任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补充”这一主题。首先是中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造。在这一方面,植木教授详细阐述并区分了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损害与损失这两对概念,并且讨论了对不作为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否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接着,他介绍了日本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情况,令同学们感悟到比较法学的魅力,亦了解了其他国家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态度。最后,侵权责任法对国家赔偿责任补充的可能性成为植木教授重点论证的问题。他从公权力行使的一般理论讲起,并以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危险物为例,详细论证了侵权责任法对国家赔偿法如何进行补充,同时也分析了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这一相关问题。
在热烈的掌声中,植木哲教授结束了他的演讲,随即热情邀请同学们提问。同学们反映非常积极。刘辉同学提出“保险制度对完善产品责任的作用”这一问题,得到了植木哲教授的高度肯定。植木哲教授从保险转嫁责任,分担风险的本质开始分析,谈到地震保险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因此日本《重大灾害法》规定此类赔偿需得到公权力的干涉。也有同学提到国家在何种情况下能成为侵权责任法主体的问题,植木哲教授认为这是诉讼制度的原因,不同的诉讼制度导致不同的主体认定情况。
最后,金承东老师作出简短而精辟的点评,讲座在同学们意犹未尽的感叹声中结束。同学们纷纷表示,著名学者针对最新立法问题,横贯中外的讲座令自己感悟颇深,获益匪浅。正是“窗外风雨大作,天地同变色;屋内暖意融融,师生共论道!”
(学生通讯社 何源 供稿/摄影)